保險法 第 145-1 條(盈餘分派)
- 1.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 2.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 3.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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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5-1 條規定,保險業稅後盈餘須先提 20% 法定盈餘公積,主管機關得另命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Q · 保險公司賺錢為什麼不能全部分給股東?
依保險法第 145-1 條,保險業在分派盈餘前必須先提撥 20% 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直到累積至資本總額為止才能停止提撥。此外,金管會在必要時還可命令額外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立法目的是因為保險業經手幾百萬保戶的風險保障,財務穩健性比股東短期分紅更重要,是大陸法系國家對保險業財務監理的核心設計。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賺了錢,股東當然想分紅。但立法者說:慢著,你賺的這些錢裡面,有一大部分是保戶未來可能要用的。所以在你分任何一毛錢給股東之前,先把稅繳完,然後強制提撥至少 20% 的盈餘作為「法定盈餘公積」。這筆錢不能分,只能留在公司裡當安全墊。等到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到等於資本總額了,才可以停止提撥。除此之外,金管會在必要時還能命令保險公司額外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這條法律的本質是:保險公司不是普通的營利事業,它經手的是幾百萬人的風險保障,財務穩健性比股東短期利益重要得多。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5-1 條為保險業盈餘分派的強制公積規範,建立兩層留存機制:第一層是法定盈餘公積,保險業每年稅後盈餘必須先提撥 20%(公司法一般行業為 10% 的兩倍),累積至資本總額為止;第二層是特別盈餘公積,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自提,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令提列,作為動態風險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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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不配股利是不是經營有問題?▾
不一定,可能是法定盈餘公積尚未提足或金管會命令額外提列。
Q2法定盈餘公積和特別盈餘公積差在哪?▾
前者法律強制 20%,後者由章程、股東會或金管會視風險命令提列。
Q3保險業 20% 法定盈餘公積為何比一般公司 10% 高?▾
因保險業承擔幾百萬保戶風險保障,財務穩健性需求更高。
Q4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到資本總額後還要提嗎?▾
原則上可停止提撥,但金管會仍可命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Q5金管會什麼時候會命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通常在 IFRS 17 接軌、利差損、巨災風險、市場系統性風險升高時。
Q6保險公司違反 145-1 條超額分派會怎樣?▾
分派決議可能被主管機關撤銷,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處罰。
Q7盈餘公積影響保險股的殖利率嗎?▾
會。提撥比例越高、特別公積越多,可分派股利越少,殖利率下降。
Q8保戶可以要求查閱保險公司的盈餘公積水位嗎?▾
保戶無查閱權,但可從保險公司公開財報及金管會公開資訊取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egal_reserve | special_reserve |
|---|---|---|
| 法源依據 | 保險法 145-1 第 1 項 | 保險法 145-1 第 2 項 |
| 提列比例 | 稅後盈餘 20%(強制) | 無固定比例(章程、股東會或主管機關命令) |
| 提列義務 | 法律強制無選擇權 | 公司自願或主管機關命令 |
| 停止條件 | 累積至資本總額為止 | 無固定停止條件 |
| 監理彈性 | 固定 | 動態調整風險緩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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