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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45-1盈餘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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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2. 2.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3. 3.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5-1 條規定,保險業稅後盈餘須先提 20% 法定盈餘公積,主管機關得另命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Q · 保險公司賺錢為什麼不能全部分給股東?

保險法 145-1 強制先提 20% 公積保戶用

依保險法第 145-1 條,保險業在分派盈餘前必須先提撥 20% 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直到累積至資本總額為止才能停止提撥。此外,金管會在必要時還可命令額外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立法目的是因為保險業經手幾百萬保戶的風險保障,財務穩健性比股東短期分紅更重要,是大陸法系國家對保險業財務監理的核心設計。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賺了錢,股東當然想分紅。但立法者說:慢著,你賺的這些錢裡面,有一大部分是保戶未來可能要用的。所以在你分任何一毛錢給股東之前,先把稅繳完,然後強制提撥至少 20% 的盈餘作為「法定盈餘公積」。這筆錢不能分,只能留在公司裡當安全墊。等到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到等於資本總額了,才可以停止提撥。除此之外,金管會在必要時還能命令保險公司額外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這條法律的本質是:保險公司不是普通的營利事業,它經手的是幾百萬人的風險保障,財務穩健性比股東短期利益重要得多。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5-1 條為保險業盈餘分派的強制公積規範,建立兩層留存機制:第一層是法定盈餘公積,保險業每年稅後盈餘必須先提撥 20%(公司法一般行業為 10% 的兩倍),累積至資本總額為止;第二層是特別盈餘公積,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自提,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令提列,作為動態風險緩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不配股利是不是代表經營有問題?

不一定。保險公司不配息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當年虧損、可能是法定盈餘公積尚未提足、也可能是金管會要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特別是近年因應 IFRS 17 接軌和低利率環境,金管會對壽險業的盈餘分派管控趨嚴。真正該擔心的不是不配息,而是在財務狀況不佳的情況下還硬配息。

Q2法定盈餘公積和特別盈餘公積有什麼不同?

法定盈餘公積是法律強制的,稅後盈餘的 20%,公司沒有選擇權。特別盈餘公積有兩種來源:公司章程自訂的,或是金管會命令提列的。金管會命令提列的情況通常是系統性風險升高(如巨災、利率劇變、會計準則轉換)。特別盈餘公積的提列命令往往是金管會預判未來風險的信號。

Q3保險法 145-1 條是什麼?

規範保險業盈餘分派必須先提 20% 法定盈餘公積,並授權金管會命令提列特別公積的監理條文。

Q4保險業法定盈餘公積為何是 20%?

因保險業承擔幾百萬保戶風險保障,財務穩健需求高,立法者將公司法一般 10% 加倍至 20%。

Q5什麼叫特別盈餘公積?

由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主管機關命令額外提列的盈餘留存,作為動態風險緩衝。

Q6保險業資本總額怎麼認定?

指保險公司登記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或基金總額(保險合作社),以章程及登記為準。

Q7保險公司怎麼計算法定盈餘公積?

稅後盈餘 × 20%,但已累積金額達資本總額時可停提,差額補足為止。

Q8保戶怎麼查保險公司的公積金水位?

從保險公司年報資產負債表權益項目,找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科目。

Q9保險公司違反 145-1 條會被怎樣處罰?

分派決議可能被主管機關撤銷,並依保險法 168 條等規定處罰金。

Q10怎麼判斷一家壽險公司財務穩健?

看法定公積累積率、特別公積主動提列額、RBC 資本適足率、IFRS 17 接軌準備度。

Q11保險業 145-1 vs 公司法 237 條哪裡不同?

公司法一般行業 10% 法定盈餘公積,保險業加倍至 20%,且金管會可命令特別公積。

Q12法定盈餘公積 vs 責任準備金差在哪?

法定盈餘公積屬權益項目(自有資本),責任準備金屬負債項目(對保戶未來給付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egal_reservespecial_reserve
法源依據保險法 145-1 第 1 項保險法 145-1 第 2 項
提列比例稅後盈餘 20%(強制)無固定比例(章程、股東會或主管機關命令)
提列義務法律強制無選擇權公司自願或主管機關命令
停止條件累積至資本總額為止無固定停止條件
監理彈性固定動態調整風險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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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保險法 145-1 第 1 項
提列比例
稅後盈餘 20%(強制)
提列義務
法律強制無選擇權
停止條件
累積至資本總額為止
監理彈性
固定

special_reserve

法源依據
保險法 145-1 第 2 項
提列比例
無固定比例(章程、股東會或主管機關命令)
提列義務
公司自願或主管機關命令
停止條件
無固定停止條件
監理彈性
動態調整風險緩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業法第 55 条(剰余金処分の制限)
韓國보험업법 제120조(책임준비금 등의 적립)
中國保险法第 86 條(公积金)+第 99 條(责任准备金)
德國VAG §§ 75 ff., 124(Eigenmittel und versicherungstechnische Rückstellungen)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R331-1 et suivants(Provisions techniques)
美國NAIC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 System Regulatory Act + Risk-Based Capital Model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60614 增訂)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保險業為特許行業,其財務之穩健性,對社會經濟之安定性頗有影響。近年來因經濟景氣之變化下,突顯出保險業財務結構之穩健性對保險業永續發展之重要,為使保險業發揮保障保戶權益及維護社會安定之功能,宜多強化其財務結構。另配合第十一條修正後,將檢討現行部分準備金項目之存廢,為使其變動或調整之同時亦能確保清償能力,經參酌公司法與金融證券相關法令,以及審酌其對保險業發展之可能影響情形,爰於第一項規定保險業應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比率,並於第二項規定保險業得提特別盈餘公積,並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令其提列,以強化保險業之財務結構。   三、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自本法本次修正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俾以配合會計年度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

  • 完納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6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保險業為特許行業,其財務之穩健性,對社會經濟之安定性頗有影響。近年來因經濟景氣之變化下,突顯出保險業財務結構之穩健性對保險業永續發展之重要,為使保險業發揮保障保戶權益及維護社會安定之功能,宜多強化其財務結構。另配合第十一條修正後,將檢討現行部分準備金項目之存廢,為使其變動或調整之同時亦能確保清償能力,經參酌公司法與金融證券相關法令,以及審酌其對保險業發展之可能影響情形,爰於第一項規定保險業應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比率,並於第二項規定保險業得提特別盈餘公積,並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令其提列,以強化保險業之財務結構。   三、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自本法本次修正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俾以配合會計年度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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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45-1 條規定:「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4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4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