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5 條(責任準備金之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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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5 條規定保險業每年須按險種計算應提存準備金並專帳記載,具體比率由金管會另訂辦法。
Q · 保險公司每年必須留一筆錢不能動,這筆錢是什麼?
準備金。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每年要算清楚提存
依保險法第 145 條,保險公司每個營業年度結束時,必須按險種分別計算「應提存準備金」並記載於特設帳簿,不能跟其他帳混在一起。準備金不是現金箱裡的存款,而是對未來理賠義務的會計估算值。具體提存比率、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金管會另訂辦法。準備金不足的保險公司,就是定時炸彈。
白話解讀
你繳的每一筆保費,保險公司不是放在保險箱裡等你來領。它們被拿去投資、放貸、買不動產。但法律要求保險公司必須留一筆錢不能動,這筆錢叫「準備金」,它的存在只有一個目的:確保你出事的時候,保險公司付得出錢。第 145 條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年底必須按險種分別計算該提存多少準備金,而且要記在專門的帳簿上,不能跟其他帳混在一起。至於到底該提多少、怎麼算,立法者沒有寫死在條文裡,而是授權金管會另外訂辦法。這不是偷懶,是因為不同險種的風險結構差異太大,壽險和產險的準備金邏輯完全不同,寫死在法律裡反而會綁死監理彈性。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5 條為保險業準備金制度的母法條,建立兩項核心義務:第一項要求保險業按險種分別計算各種準備金並專帳記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具體提存辦法。本條構成台灣保險業財務監理體系的入口條款,與第 143-1 條(安定基金)、第 148 條(資本適足率)、第 149 條(矯正措施)共同形成保戶權益保障的完整防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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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倒了我的保單怎麼辦?
台灣有保險安定基金機制(保險法第 143-1 條),專門處理問題保險公司。安定基金會接手或安排其他公司承接保單,壽險保額在一定範圍內受保障。但不是 100% 保障,超過上限的部分可能打折。內行人提示:安定基金的財源就是所有保險公司繳納的分擔金,最終轉嫁到你的保費裡。選擇財務體質好的公司,長期來看反而省錢。
Q2怎麼知道我的保險公司準備金夠不夠?
最直接的指標是資本適足率(RBC),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每季公布。RBC 代表自有資本對風險資本的比率,200% 以上算健康。另外也可以看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的評等。內行人提示:光看 RBC 不夠,還要看趨勢。連續三季下滑的公司,即使目前還在 200% 以上,也值得警惕。
Q3什麼是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司對未來保險給付義務的會計估算值,依精算假設提存於特設帳簿,不是現金存款。
Q4什麼是資本適足率 RBC?
Risk-Based Capital,自有資本對風險資本的比率,200% 以上算健康,金管會每季公布。
Q5什麼叫利差損?
保單預定利率高於實際投資收益,準備金缺口擴大的現象。台灣壽險業歷史包袱主要來自 1990 年代高利率保單。
Q6怎麼查保險公司的準備金狀況?
上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查 RBC,再看公開資訊觀測站該公司財報附註的精算假設變動。
Q7RBC 怎麼判讀?
≥ 200% 健康、150-200% 警戒、100-150% 不足金管會介入、< 100% 嚴重不足可能被接管。但要連看三季趨勢不只看單點。
Q8怎麼分散保險公司倒閉風險?
高額保單分散投保不同公司,安定基金保障上限 300 萬以下集中、以上分散,每家不超過保障上限。
Q9準備金不足被金管會處分,怎麼算?
依保險法第 149 條限期改善,逾期可被限制業務、接管、清理。負責人故意低報觸犯第 168 條可能負刑責。
Q10RBC 200% vs 信用評等 A 哪個重要?
兩者互補。RBC 是法定監理門檻(風險量化),信評是第三方評估(含營運品質)。同時看才完整。
Q11保險安定基金 vs 存款保險差在哪?
保障上限相近(壽險 300 萬、存保 300 萬),但運作邏輯不同。存保是固定額度直接賠付;安定基金優先讓其他公司承接保單。
Q12台灣 RBC vs 歐盟 Solvency II 差在哪?
Solvency II 三支柱(量化/監理/揭露)更完整,且採市場一致性估值;台灣 RBC 仍以會計帳面為主,正在向 ICS 接軌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urs | alt1 | alt2 |
|---|---|---|---|
| 適用對象 | 保險業(壽險、產險、再保) | 銀行業(銀行法 38 條:法定盈餘公積) | 證券業(證交法:客戶款項信託保管) |
| 監理目的 | 確保未來理賠能力 | 確保提款能力與資本適足 | 保護客戶資產不被挪用 |
| 計算依據 | 精算假設(死亡率/利率/損失率) | 資本適足率 BIS Ratio | 客戶資產帳簿獨立 |
| 主管機關 | 金管會保險局 | 金管會銀行局 | 金管會證期局 |
| 失靈後的最後防線 | 保險安定基金(壽險 300 萬上限) | 存款保險(300 萬上限) | 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120 萬上限) |
ours
- 適用對象
- 保險業(壽險、產險、再保)
- 監理目的
- 確保未來理賠能力
- 計算依據
- 精算假設(死亡率/利率/損失率)
- 主管機關
- 金管會保險局
- 失靈後的最後防線
- 保險安定基金(壽險 300 萬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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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 銀行業(銀行法 38 條:法定盈餘公積)
- 監理目的
- 確保提款能力與資本適足
- 計算依據
- 資本適足率 BIS Ratio
- 主管機關
- 金管會銀行局
- 失靈後的最後防線
- 存款保險(300 萬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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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 證券業(證交法:客戶款項信託保管)
- 監理目的
- 保護客戶資產不被挪用
- 計算依據
- 客戶資產帳簿獨立
- 主管機關
- 金管會證期局
- 失靈後的最後防線
- 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120 萬上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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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520820 全文修正)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0960614 修正)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將「各種責任準備金」修正為「各種準備金」。 二、基於各種準備金特性有所差別,並非均適合以比率規範之,爰修正第二項文字,授權主管機關依其特性,另於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中一併規定其提存比率或計算方式。
- 提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險法 第 171 條條文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將「各種責任準備金」修正為「各種準備金」。 二、基於各種準備金特性有所差別,並非均適合以比率規範之,爰修正第二項文字,授權主管機關依其特性,另於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中一併規定其提存比率或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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