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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保險法 第 145 條(責任準備金之提存)

  1. 1.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2. 2.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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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5 條規定保險業每年須按險種計算應提存準備金並專帳記載,具體比率由金管會另訂辦法。

Q · 保險公司每年必須留一筆錢不能動,這筆錢是什麼?

依保險法第 145 條,保險公司每個營業年度結束時,必須按險種分別計算「應提存準備金」並記載於特設帳簿,不能跟其他帳混在一起。準備金不是現金箱裡的存款,而是對未來理賠義務的會計估算值。具體提存比率、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金管會另訂辦法。準備金不足的保險公司,就是定時炸彈。

白話解讀

你繳的每一筆保費,保險公司不是放在保險箱裡等你來領。它們被拿去投資、放貸、買不動產。但法律要求保險公司必須留一筆錢不能動,這筆錢叫「準備金」,它的存在只有一個目的:確保你出事的時候,保險公司付得出錢。第 145 條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年底必須按險種分別計算該提存多少準備金,而且要記在專門的帳簿上,不能跟其他帳混在一起。至於到底該提多少、怎麼算,立法者沒有寫死在條文裡,而是授權金管會另外訂辦法。這不是偷懶,是因為不同險種的風險結構差異太大,壽險和產險的準備金邏輯完全不同,寫死在法律裡反而會綁死監理彈性。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5 條為保險業準備金制度的母法條,建立兩項核心義務:第一項要求保險業按險種分別計算各種準備金並專帳記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具體提存辦法。本條構成台灣保險業財務監理體系的入口條款,與第 143-1 條(安定基金)、第 148 條(資本適足率)、第 149 條(矯正措施)共同形成保戶權益保障的完整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RBC 數值 (%)近三季趨勢你的保單總保額 (萬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倒了我的保單怎麼辦?

台灣有保險安定基金機制(保險法第 143-1 條),專門處理問題保險公司。安定基金會接手或安排其他公司承接保單,壽險保額在一定範圍內受保障。但不是 100% 保障,超過上限的部分可能打折。內行人提示:安定基金的財源就是所有保險公司繳納的分擔金,最終轉嫁到你的保費裡。選擇財務體質好的公司,長期來看反而省錢。

Q2怎麼知道我的保險公司準備金夠不夠?

最直接的指標是資本適足率(RBC),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每季公布。RBC 代表自有資本對風險資本的比率,200% 以上算健康。另外也可以看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的評等。內行人提示:光看 RBC 不夠,還要看趨勢。連續三季下滑的公司,即使目前還在 200% 以上,也值得警惕。

Q3什麼是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司對未來保險給付義務的會計估算值,依精算假設提存於特設帳簿,不是現金存款。

Q4什麼是資本適足率 RBC?

Risk-Based Capital,自有資本對風險資本的比率,200% 以上算健康,金管會每季公布。

Q5什麼叫利差損?

保單預定利率高於實際投資收益,準備金缺口擴大的現象。台灣壽險業歷史包袱主要來自 1990 年代高利率保單。

Q6怎麼查保險公司的準備金狀況?

上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查 RBC,再看公開資訊觀測站該公司財報附註的精算假設變動。

Q7RBC 怎麼判讀?

≥ 200% 健康、150-200% 警戒、100-150% 不足金管會介入、< 100% 嚴重不足可能被接管。但要連看三季趨勢不只看單點。

Q8怎麼分散保險公司倒閉風險?

高額保單分散投保不同公司,安定基金保障上限 300 萬以下集中、以上分散,每家不超過保障上限。

Q9準備金不足被金管會處分,怎麼算?

依保險法第 149 條限期改善,逾期可被限制業務、接管、清理。負責人故意低報觸犯第 168 條可能負刑責。

Q10RBC 200% vs 信用評等 A 哪個重要?

兩者互補。RBC 是法定監理門檻(風險量化),信評是第三方評估(含營運品質)。同時看才完整。

Q11保險安定基金 vs 存款保險差在哪?

保障上限相近(壽險 300 萬、存保 300 萬),但運作邏輯不同。存保是固定額度直接賠付;安定基金優先讓其他公司承接保單。

Q12台灣 RBC vs 歐盟 Solvency II 差在哪?

Solvency II 三支柱(量化/監理/揭露)更完整,且採市場一致性估值;台灣 RBC 仍以會計帳面為主,正在向 ICS 接軌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ursalt1alt2
適用對象保險業(壽險、產險、再保)銀行業(銀行法 38 條:法定盈餘公積)證券業(證交法:客戶款項信託保管)
監理目的確保未來理賠能力確保提款能力與資本適足保護客戶資產不被挪用
計算依據精算假設(死亡率/利率/損失率)資本適足率 BIS Ratio客戶資產帳簿獨立
主管機關金管會保險局金管會銀行局金管會證期局
失靈後的最後防線保險安定基金(壽險 300 萬上限)存款保險(300 萬上限)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120 萬上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 116 條、第 117 條(責任準備金及び支払備金)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20조(책임준비금 등의 적립)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 97-98 條(提取責任準備金及最低保證資本)
🇩🇪 德國VAG § 75 i.V.m. Solvency-II-Richtlinie 2009/138/EG(versicherungstechnische Rückstellungen)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s R331-1 et suivants(provisions techniques)+ Directive Solvabilité II
🇺🇸 美國NAIC Model Law on Risk-Based Capital + State Insurance Codes (e.g., NY Ins. Law § 1303 Reserv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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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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