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71 條(違反保費比率與準備金提存比率之處罰)
- 1.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 2.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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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1 條規定保險業違反費率核定或準備金提存者,罰 60-600 萬元並撤換人員;精算師違規最重停業 3 年。
Q · 保險公司精算報告造假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71 條,保險業違反費率核定或準備金提存規定者,處 60 萬至 600 萬元罰鍰,並得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 144 條第 5 項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為警告、停止簽證最長 3 年,並得令保險業撤換。這條最特別的是:第二項把處罰直接打在精算人員個人身上,三年不能簽證等於職業生涯中斷。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收你的保費時用了一套費率,提存準備金時用了另一套公式。這兩件事如果出錯,後果不是「算錯帳」那麼簡單,而是你的保單可能在十年後變成一張廢紙。第 144 條規定保險費率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定,第 145 條規定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標準。違反這兩條,保險公司被罰 60 萬到 600 萬,核保人員或精算人員可以被撤換。但第二項更狠:如果簽證精算人員的報告有虛偽、隱匿或錯誤,主管機關可以停止他最長三年的簽證資格。對精算師來說,三年不能簽證等於職業生涯中斷。這條不只罰公司,還直接打到專業人員的飯碗上。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1 條為保險業費率與準備金違規之雙軌處罰條款:第一項處罰保險業(罰鍰 60-600 萬元 + 撤換人員),第二項處罰簽證精算人員與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個人(警告、停止簽證最長 3 年、撤換),合計構成台灣保險業財務監理的核心罰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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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71 條罰多少錢?▾
60 萬到 600 萬元罰鍰,得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Q2精算師被停止簽證會怎樣?▾
最長 3 年不能簽證,等於職業生涯中斷
Q3簽證精算人員是什麼?▾
受保險業聘任、出具精算簽證報告並承擔法律責任的專業人員
Q4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是什麼?▾
民國 104 年增訂的第二道防線,獨立複核公司內部精算報告
Q5我的保單會不會因為這條失效?▾
不會直接失效,但若公司被接管,保險安定基金保障有上限
Q6保險公司違反這條後我能告嗎?▾
保戶無直接訴訟基礎,但可向金管會保險局陳情並查 RBC 資本適足率
Q7為什麼罰精算師個人而不只罰公司?▾
精算師是專業守門人,個人處罰才能對抗公司施壓配合造假的誘因
Q8這條跟保險法第 149 條有什麼關係?▾
171 是違規處罰,149 是更嚴重時的接管與限制業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處罰對象 | 保險業(法人) | 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個人) |
| 違反條文 | 第 144 條第一至四項、第 145 條 | 第 144 條第五項 |
| 處罰類型 | 罰鍰 + 撤換人員 | 警告、停止簽證或複核、撤換 |
| 金額或期限 | 60-600 萬元 | 最長停業 3 年 |
| 對象經濟衝擊 | 公司財報損失,股東承擔 | 個人職業生涯中斷,飯碗直接打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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