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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71-1 條(罰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2.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3.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4.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5.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6.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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