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71-1 條(罰鍰)
- 1.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2.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3.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4.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5.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6.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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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1-1 條規範保險業 6 項罰則:違反財務報告、資訊公開及內部控制制度,罰鍰新臺幣 30 萬至 1,200 萬元不等,內控類罰最重。
Q · 保險公司違反金管會規定會被罰多少?
依保險法第 171-1 條,保險業違規分 6 項:違反財務報告規定罰 60-600 萬、違反資訊公開(說明文件)罰 60-600 萬、違反公開說明義務罰 30-300 萬、違反內部控制制度/內部處理制度/內部作業制度各罰 60-1200 萬。內控類三項罰鍰上限是其他項目的兩倍,反映金管會對「制度失靈」比對「結果造假」更重的監理態度。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管你的錢,但你知道它怎麼管的嗎?這條罰則逼保險公司把答案攤在陽光下。六個項目,從財務報告到內部控制,每一項不做或做假都有對應的罰鍰,最重可以罰到 1200 萬。第一項管的是財報:不按時交、交了但數字有問題,60 萬到 600 萬。第二、三項管的是資訊公開:不讓你查閱說明文件、文件造假,同樣 60 萬到 600 萬;不主動公開說明,30 萬到 300 萬。但真正的重頭戲在第四到第六項:沒有建立或沒有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內部處理制度、內部作業制度,每一項都是 60 萬到 1200 萬。為什麼內控的罰鍰最重?因為財報可以事後修正,但內控失敗的後果是系統性的,等出事再罰已經來不及了。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1-1 條為保險業違反監理基石義務之罰則條款,將第 148-1 條財務報告、第 148-2 條資訊公開、第 148-3 條內部控制/處理/作業制度三大義務之違反行為,按嚴重度分為 6 項並設定差別罰鍰,最高至新臺幣 1,200 萬元,由金管會保險局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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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的財務報告一般人看得到嗎?▾
看得到。依第 148-2 條,保險公司必須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包含財務摘要、業務統計、風險管理資訊等。金管會保險局的「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也能查到各公司的公開揭露。內行人提示:重點看「申訴率」和「理賠爭議率」這兩個指標,它們比投資報酬率更能反映一家公司的服務品質和內控水準。
Q2內部控制制度跟我的理賠有什麼關係?▾
直接關係。內控制度決定了你的理賠案件誰來審、用什麼標準審、多久要結案。一家內控紮實的公司,理賠流程有明確的 SOP 和時限;內控鬆散的公司,你的案子可能在部門之間踢皮球。第 4 項把「未執行」內控制度也列入處罰,就是防止公司有制度但不照做。內行人提示:如果同一家公司的理賠投訴量在某段時間突然暴增,很可能就是內控出了系統性問題,值得考慮是否要轉投其他公司。
Q3保險法第 171-1 條是什麼?▾
保險業違反財報、資訊公開、內部控制制度的核心罰則條款,分 6 項,罰鍰 30 萬到 1,200 萬。
Q4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是什麼?▾
保險業為合理確保營運效率、財務可靠性、法令遵循而建立之政策、程序及執行機制,含稽核、處理、作業三層次。
Q5什麼是保險業作業委外管理?▾
保險業將理賠核算、客服、資訊系統等業務委託外包公司處理時所需建立的監督與品質控制制度,是 2025 年新增監理項目。
Q6保險業資訊公開義務指什麼?▾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8-2 條應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財務業務資訊的義務。
Q7保險公司違規如何被金管會發現並裁罰?▾
金管會例行檢查或受理檢舉 → 認定違反項次 → 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裁處書送達 → 受處分者可選繳納或訴願。
Q8保險業違反 171-1 條被罰後如何救濟?▾
於收到裁處書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14 條提起訴願 → 不服訴願決定可於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
Q9保險業 171-1 條罰鍰金額怎麼決定?▾
金管會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審酌違反程度、所生影響、不法所得、受處罰者資力,於各項次法定範圍內決定。
Q10消費者如何向金管會檢舉保險公司違反 171-1 條?▾
蒐證 → 撰寫檢舉書並引用具體項次 → 寄金管會保險局或線上提交 → 必要時聲請列名保密。
Q11保險法 171-1 條 vs 銀行法 §61-1 哪個罰得重?▾
銀行法上限 5,000 萬(看似較高),但保險法 1,200 萬結合第 149 條接管權,實際嚇阻力相當。
Q12保險法 171-1 條 vs 證交法 §178 內控罰則差在哪?▾
證交法 §178 對證券業內控違規罰 24-480 萬,遠低於本條 60-1,200 萬,反映保險業涉及長期資金管理的特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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