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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70-1 條(罰鍰)

  1. 1.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2. 2.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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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0-1 條規範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違反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之行政罰,罰鍰範圍 90 萬至 900 萬元。

Q · 保險公司再保險違規會被罰多少?

依保險法第 170-1 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違反第 147 條所定辦法中關於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者,處 90 萬元以上 900 萬元以下罰鍰;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 147-1 條第二項辦法之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規定,亦同。罰鍰本身不痛不癢,真正威脅是後續主管機關可能啟動的限制業務、增資命令甚至接管程序。

白話解讀

再保險是保險公司的保險。你買的保單背後,保險公司會把一部分風險轉嫁給其他公司,這叫「分出」;接受別人轉來的風險叫「分入」。這套機制是整個保險業不會骨牌式倒塌的底層結構。但如果保險公司亂搞再保險,比如把太多風險集中分給同一家再保公司,或者根本沒做足夠的風險分散,那一旦那家再保公司出事,連鎖反應會直接打到你的保單。這條就是罰這種行為的:違規操作再保險業務,罰 90 萬到 900 萬。聽起來像是保險公司之間的事?其實不是。你的理賠能不能拿到,保費會不會突然暴漲,全跟這條的執行力度有關。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0-1 條為再保險業務違規之行政罰則,建立兩種裁罰類型:一般保險業違反再保險分出分入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規定者、專業再保險業違反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規定者,皆處新臺幣 90 萬元至 900 萬元罰鍰,是維護保險業系統性風險防火牆的核心監理工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170-1 條罰多少?

新臺幣 90 萬到 900 萬罰鍰,2018 年從 450 萬上限提高一倍。

Q2什麼叫再保險分出分入?

分出是保險公司把風險轉嫁給再保公司,分入是接受其他公司轉來的風險。

Q3再保險違規會接管嗎?

罰鍰是警報,後續可能依保險法 149 條限制業務、要求增資甚至接管。

Q4誰負責查再保險違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每年做再保險專案檢查。

Q5保戶可以告保險公司違反 170-1 條嗎?

本條是行政罰非民事請求權,但理賠異常可向金管會陳情,要求調查再保安排是否合規。

Q6專業再保險業是哪些公司?

台灣目前只有中央再保險公司一家本土專業再保。

Q7再保險罰鍰時效多久?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3 年,自違規行為終了日起算。

Q8為什麼 2018 年罰鍰提高一倍?

配合保險業國際監理趨勢及 IAIS 系統性風險防控要求,強化嚇阻效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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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vs 第二項裁罰對象比較[ "項目", "適用對象", "違反內容", "授權母法" ][ [ "第一項", "一般保險業(含產險、壽險)", "再保險分出分入或危險分散機制方式或限額", "保險法第 147 條授權辦法" ], [ "第二項", "專業再保險業(中再保)", "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規定", "保險法第 147-1 條第二項授權辦法"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317条の2(業務改善命令違反)+ 第120条(再保険関係の規制)
🇰🇷 韓國보험업법 제209조(과태료)+ 제114조(재보험 관련 규제)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170條(保險公司違反再保險業務規定處罰)
🇩🇪 德國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VAG) § 332(Geldbußen für Rückversicherungs-Verstöße)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310-18 +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L.612-39(sanctions ACPR)
🇺🇸 美國NAIC Credit for Reinsurance Model Law(各州採用,如 California Insurance Code § 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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