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70-1 條(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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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 2.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0-1 條規範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違反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之行政罰,罰鍰範圍 90 萬至 900 萬元。
Q · 保險公司再保險違規會被罰多少?
新臺幣 90 萬到 900 萬罰鍰
依保險法第 170-1 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違反第 147 條所定辦法中關於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者,處 90 萬元以上 900 萬元以下罰鍰;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 147-1 條第二項辦法之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規定,亦同。罰鍰本身不痛不癢,真正威脅是後續主管機關可能啟動的限制業務、增資命令甚至接管程序。
白話解讀
再保險是保險公司的保險。你買的保單背後,保險公司會把一部分風險轉嫁給其他公司,這叫「分出」;接受別人轉來的風險叫「分入」。這套機制是整個保險業不會骨牌式倒塌的底層結構。但如果保險公司亂搞再保險,比如把太多風險集中分給同一家再保公司,或者根本沒做足夠的風險分散,那一旦那家再保公司出事,連鎖反應會直接打到你的保單。這條就是罰這種行為的:違規操作再保險業務,罰 90 萬到 900 萬。聽起來像是保險公司之間的事?其實不是。你的理賠能不能拿到,保費會不會突然暴漲,全跟這條的執行力度有關。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70-1 條為再保險業務違規之行政罰則,建立兩種裁罰類型:一般保險業違反再保險分出分入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規定者、專業再保險業違反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規定者,皆處新臺幣 90 萬元至 900 萬元罰鍰,是維護保險業系統性風險防火牆的核心監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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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保險跟我買的保單有什麼關係?
直接關係。保險公司收了你的保費後,會把一部分風險「分出」給再保公司。如果再保安排不當(比如集中度太高或分散不足),一旦發生大型理賠事件,保險公司可能付不出錢。這條罰則(第 170-1 條)就是逼保險公司把再保險做好。內行人提示:金管會每年會做再保險專案檢查,檢查結果不公開,但如果某家公司突然被要求增資,很可能就是再保險被查出問題。
Q2專業再保險業是什麼?跟一般保險公司不同嗎?
專業再保險業只做保險公司之間的業務,不直接賣保單給你。台灣目前只有中央再保險公司一家本土專業再保。第二項針對的就是這類公司,違反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規定一樣罰 90 萬到 900 萬。內行人提示:因為台灣再保市場高度集中在中再保,金管會對它的監理強度遠高於一般保險公司,任何違規都是系統性風險警訊。
Q3保險法 170-1 條是什麼?
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違反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之行政罰,罰鍰 90 萬到 900 萬元,是維護保險業系統性風險防火牆的核心監理工具。
Q4再保險分出分入是什麼?
分出是保險公司把承保風險轉嫁給再保公司,分入是接受其他保險公司轉來的風險。這套機制讓單一保險公司不會因巨災理賠倒閉。
Q5什麼是專業再保險業?
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再保險業務,不直接承保原始被保險人之事業。台灣目前只有中央再保險公司一家本土專業再保。
Q6什麼是危險分散機制?
保險業透過共保、再保險、特殊目的再保險工具等方式分散承保風險之安排,包含再保險分出、特約再保、巨災債券等多種形式。
Q7金管會怎麼查再保險違規?
金管會保險局每年實施再保險專案檢查,比對保險業申報之再保險合約與管理辦法第 3 條限額規定,亦會結合年度精算報告審視自留比例合理性。
Q8保險業怎麼避免被罰?
內部風控應定期盤點再保合約集中度、再保公司財務評等、自留風險精算合理性,年度精算報告提交前主動完成合規檢視。
Q9再保險違規罰鍰怎麼計算?
金管會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審酌違反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及受處罰者資力,在 90-900 萬區間裁處。
Q10保戶發現保險公司異常怎麼陳情?
向金管會保險局陳情或申訴專線,附上理賠時間軸、保單號碼,要求調查該公司再保險安排是否合規,讓監理機關有具體標的可查。
Q11保險法 170-1 vs 第 171 條差在哪?
170-1 罰再保險違規(90-900 萬),171 罰保費比率與準備金提存違規(金額不同)。同屬保險業違規罰則體系但規範對象不同。
Q12本條罰鍰 vs 保險法 149 條接管差在哪?
170-1 是罰錢(行政罰),149 條是接管或限制業務(行政處分)。實務上 170-1 罰鍰後若情節重大會啟動 149 條接管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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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 vs 第二項裁罰對象比較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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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60614 增訂)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修正,於第一項增列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該條文所定辦法之處罰。 三、配合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之新增,增訂第二項,就專業再保險業違反其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之罰則。
(1070515 修正)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遏止保險業未依本法授權規定辦理再保險業務,爰將罰鍰金額上限提高一倍至新臺幣九百萬元,另為兼顧違法情節較輕案件之比例原則,爰維持原罰鍰金額下限。
- 第一百四十七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保險法 第 147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7-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修正,於第一項增列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該條文所定辦法之處罰。 三、配合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之新增,增訂第二項,就專業再保險業違反其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財務管理之規定者之罰則。
為遏止保險業未依本法授權規定辦理再保險業務,爰將罰鍰金額上限提高一倍至新臺幣九百萬元,另為兼顧違法情節較輕案件之比例原則,爰維持原罰鍰金額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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