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4 條(保險單相關事項準則之訂定;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
- 1.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 2.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3.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4.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5.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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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4 條建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與精算簽證制度,由主管機關規範審查、簽證精算人員與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雙重查核。
Q · 保險公司賣的保單,政府有先審過嗎?
依保險法第 144 條第 1 項,保險業所有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相關資料,銷售前必須完成主管機關規定的程序(審查或備查)。第 2 至 5 項另要求保險業聘用簽證精算人員負責費率與準備金簽證,並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進行二次查核,違反簽證義務者依保險法第 171 條處罰。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賣給你的每一張保單,上面寫的條款、收你多少保費,不是保險公司自己說了算就好。這條法律要求所有保險商品在賣給消費者之前,必須經過主管機關(金管會保險局)審查或備查的程序。更關鍵的是第二到第五項:保險公司必須養一組精算師,其中一個要被指定為「簽證精算人員」,白話說就是在所有保費計算和準備金數字上蓋章背書的那個人。從民國104年起,還多了一道保險: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專門覆查簽證精算師的報告有沒有問題。這整套制度的邏輯很直白:保險公司收了你幾十年的保費,夠不夠賠、會不會倒,全靠精算數字說話。如果精算師敢簽假的,保單持有人就是最後的受害者。所以法律要求報告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違反的話精算師個人和保險公司都有罰則等著。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4 條為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與精算簽證制度的法源條文,建立保險業「主管機關核准/備查 + 內部簽證精算 + 外部複核精算」三層監理架構,確保保費釐訂、各種準備金核算數字之公允性,並要求簽證報告與複核報告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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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賣的保單都有經過政府審查嗎?▾
保險商品銷售前必須完成主管機關規定程序(審查或備查),備查制金管會仍可事後抽查。
Q2簽證精算人員是什麼?▾
保險業指派的精算人員,在保費釐訂與準備金核算上親自簽名背書,須經董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Q3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制度何時開始?▾
民國 104 年增訂,參考美加英制度,要求保險業另聘外部精算師覆查內部簽證報告。
Q4簽證精算人員簽假報告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71 條,精算人員個人與保險業均有罰則,最重可廢止資格、罰鍰並追究民刑事責任。
Q5保險商品審查制和備查制差在哪?▾
審查制須事前核准才能上架,備查制可先賣再送,但金管會發現問題可命令停售或改正。
Q6可以查到我的保單是否經過合法程序嗎?▾
可向金管會保險局查詢該商品的核准/備查文號,或要求保險公司提供。
Q7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每年都要做嗎?▾
依主管機關訂定頻率,目前壽險業約三年一次,產險業視業務規模另訂。
Q8本條第 5 項說的「公正及公平原則」具體是什麼?▾
簽證精算人員不得受公司影響做出有利於財報但不符精算原則的判斷,須以獨立專業意見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cope | responsibility | law_basis |
|---|---|---|---|
| 簽證精算人員 | 內部一人指派,董事會同意+主管機關備查 | 保費釐訂、各種準備金核算簽證 | 保險法 §144 II |
| 外部複核精算人員 | 外部聘請,董事會同意+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 | 保險法 §144 III |
| 主管機關審查/備查 | 金管會保險局事前介入 | 保險商品條款、費率銷售前程序審核及處置 | 保險法 §144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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