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44-1 條(共保方式承保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准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4 條之 1 允許保險業在巨災損失、政府政策、公共利益等五種情形下聯合承保,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Q · 保單上列了好幾家保險公司,這代表什麼?

依保險法第 144 條之 1,當風險屬於巨災損失(地震、核能等)、配合政府政策、公共利益等五種情形之一時,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共保不是保障加倍,是風險被切成數塊分給不同公司,每家只負責自己承保的比例,其中一家倒閉,被保險人就少拿那一份。理賠時找主辦公司,由其統籌處理。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之間本來是競爭對手,聯合起來一起承保同一張保單,聽起來像聯合壟斷對吧?但有些風險大到沒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扛得起,地震、颱風、核能事故,單一公司如果硬吃下來,一次理賠就可能直接倒閉。這條就是為這種情境開的後門:允許保險公司在五種特定情況下「組隊」承保,而且明確讓這種行為不受公平交易法的反壟斷追殺。你買的住宅火險、地震險,保單上如果出現好幾家保險公司的名字,就是這條在運作。對你來說,關鍵不是「誰組隊」,而是「組隊之後如果其中一家出事了,你的理賠會不會少一塊」。答案是:會。共保不是連帶責任,每家只負責自己那份比例。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4 條之 1 為保險業共保的法定授權條款,列舉巨災損失、政府政策、公共利益、提升服務、主管機關核准等五種情形,允許多家保險公司聯合直接承保同一風險,並排除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範之適用,是保險業反壟斷豁免的法律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保險共保?

多家保險公司聯合直接承保同一風險,各自負責一定比例。

Q2共保跟再保險差在哪?

共保多家直接承保你;再保是原保險公司私下轉嫁,跟你無關。

Q3住宅地震險為什麼是共保?

地震風險巨大,需全體產險公司分擔,背後還有政府當最終再保人。

Q4共保保單其中一家倒了怎麼辦?

你少拿那家應負比例的理賠,其他公司不會幫補。

Q5共保算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嗎?

不算。保險法 144-1 明文豁免。

Q6共保的主辦公司是什麼角色?

理賠窗口,統籌分攤給其他共保公司。

Q7共保比例去哪裡看?

保單首頁會列出各家公司及承保百分比。

Q8共保保費會比較便宜嗎?

通常會,因為風險分散讓單家負擔降低,定價空間較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co_insurance_共保reinsurance_再保險
誰直接面對被保險人全部共保公司僅原保險公司
保單上是否顯示多家公司顯示不顯示
其中一家公司倒閉的影響被保險人少拿該公司比例不影響理賠(原保險公司全責)
公平交易法適用保險法 144-1 豁免原本即非聯合行為
典型適用情境住宅地震險、核能保險、政策性保險所有險種(內部風險管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保險法第 144 條之 1(共保承保情形)
🇯🇵 日本保険業法 第190条(共同行為の認可)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25조(상호협정의 인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54條(保險業務範圍)
🇩🇪 德國VAG(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210 Versicherungspools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322-26-1(coassurance)
🇺🇸 美國NAIC Model Insurance Pool Regulation / State-specific Pool Ac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