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6-8 條(放款)
- 1.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 2.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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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6 條之 8 規範保險業利害關係人人頭放款的推定:款項流向誰使用、移轉為誰所有,即推定為該人之借款。
Q · 保險公司大股東找人頭跟自家公司借錢算違法嗎?
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8,利害關係人利用他人名義向自家保險業申請放款,適用 146-3 第 3 項利害關係人放款限制。第 2 項更建立資金流向推定: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所有權移轉為其所有時,推定為該人申請辦理之放款。法律不看合約上的名字,看錢的最終去向。被推定人需自證資金流向具獨立商業目的,方能推翻。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的大股東和利害關係人想跟自家公司借錢,法律本來就有限制(第146條之3第3項)。但有人想到一招:找人頭來借。名義上是張三借的,錢實際上是大股東在用。這條就是堵這個洞的。它不只說「用人頭借也算」,還設了一個推定機制:只要借出去的錢最後流到你口袋裡,或者你在用,法律就直接推定這筆貸款是你借的。你不用證明他「故意」用人頭,錢的流向本身就是證據。這個推定的厲害之處在於,它把舉證責任翻轉了。不是主管機關要證明你搞人頭,而是你自己要證明你沒有。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8 為人頭放款推定條款,規範保險業利害關係人(大股東、董監事、經理人等)以他人名義申請放款的法律效果。本條建立資金流向推定機制:只要款項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實際使用,或所有權移轉至其名下,即推定為該利害關係人之借款,舉證責任反轉由被推定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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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46 條之 8 在規範什麼?▾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利用他人名義申請放款的推定機制,資金流向實際使用者即視為其借款。
Q2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保險公司持股 10% 以上大股東、董監事、經理人、關係企業及家族成員等對保險業有實質影響力之人。
Q3推定借款人怎麼判斷?▾
看資金最終流向:款項由誰實際使用,或移轉為誰所有,即推定為該人之借款。
Q4被推定後可以反證嗎?▾
可以,但需提出資金流向具獨立商業目的之完整證明,實務上推翻成功的案例極少。
Q5違反 146-8 會被怎麼處罰?▾
依保險法第 168 條第 5 項處 200 萬至 1000 萬罰鍰,重大違規可能涉及背信刑責。
Q6金管會怎麼查緝人頭放款?▾
追蹤資金流向、調閱借款人與利害關係人帳戶往來、比對同址同戶籍人員、檢視借款用途與還款來源異常。
Q7保戶遇到保險公司違規怎麼辦?▾
向金管會保險局以書面或線上檢舉,保留保單文件以備清算時主張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Q8146-8 跟 146-3 有什麼關係?▾
146-3 第 3 項是利害關係人放款限額的母條款,146-8 是堵繞道規避的補充推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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