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6-9 條(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
- 1.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 2.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 3.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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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46-9條禁止保險業以股權行使進行利益輸送,並要求出席股東會須有書面評估提報董事會。
Q · 保險公司能用我的保費買股票去股東會投票嗎?
依保險法第146-9條,保險業可投資有價證券並行使股東權利,但有三道限制:第一不得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103年修法擴大到信託、委任、協議、授權等間接手段);第二出席股東會前要做評估分析、會後須將投票紀錄書面提報董事會;第三保險業及從屬公司不得擔任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徵求。違反者依保險法第168條處罰。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手上握著幾千億的股票,這些錢不是公司自己的,是你繳的保費。當保險公司拿著你的保費買的股票去參加股東會投票、行使股東權利時,它可能做出一件你永遠不會同意的事:跟被投資公司私下交換利益。比方說,保險公司投票支持某家公司的合併案,換來的是該公司未來讓保險公司大股東拿到某個好處。這條法律畫了三道紅線。第一,禁止任何形式的股權交換和利益輸送,而且把「任何形式」列得極其詳細:信託、委任、協議、授權、其他方法。第二,出席股東會前要做評估分析、會後要提書面紀錄給董事會,讓每一張票都有跡可查。第三,保險公司和它的子公司不能當委託書徵求人,徹底斷掉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權的念頭。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46-9條為保險業行使股東權利的限制性規範,建立三道防線:股權交換利益輸送禁止、決策過程書面化提報董事會、本身及從屬公司禁擔任委託書徵求人,確保保戶資金不被異化為被投資公司經營權爭奪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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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146-9條規範什麼?▾
規範保險業行使股東權利的三道限制:禁利益輸送、要書面提報、禁徵求委託書。
Q2保險公司可以買股票嗎?▾
可以,依保險法第146-1條規範範圍內購買,但行使投票權受第146-9條限制。
Q3保險公司投票要提報董事會嗎?▾
要。出席股東會前做評估分析、會後將投票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Q4違反保險法第146-9條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168條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
Q5103年為什麼修這條?▾
原條文只寫禁股權交換和利益輸送,業者用信託、委任、協議等間接手段規避,修法把所有間接形式列入。
Q6什麼叫委託書徵求人?▾
收集其他股東投票權代為投票的人。保險業及從屬公司禁止扮演此角色。
Q7保險公司子公司也受限嗎?▾
受。第三項明文「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Q8誰可以調閱保險公司投票紀錄?▾
金管會金檢可調閱;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可要求出示評估報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96年增訂版本 | 103年修正版本 |
|---|---|---|
| 第一項禁止範圍 | 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 | 增列「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 |
| 立法目的 | 防止保險公司利用持股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 | 堵住間接安排規避漏洞(如友好法人代為徵求委託書) |
| 第二項書面提報 | 已要求出席前評估、會後書面紀錄提董事會 | 維持不變 |
| 第三項委託書徵求 | 保險業及從屬公司禁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 維持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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