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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47 條(保險金額之限制)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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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7 條為授權條款,由主管機關訂定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Q · 保險法 147 條到底在規定什麼?為什麼只有一句話?

保險法第 147 條為授權條款,本條規定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的方式、限額及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辦法。具體規則寫在「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民國 96 年修法刪除原條文「不得超過資本總和十分之一」的具體限制,改為授權條款,目的是讓監理機關可以快速因應非比例再保險、巨災債券等新興風險移轉工具的市場發展。

白話解讀

一場颱風可以造成數百億的損失,沒有哪家保險公司扛得起。再保險就是「保險公司的保險」:你的保險公司把它承擔的風險再轉一部分給另一家(再保險公司),這樣一旦發生巨災,不會一家公司直接倒掉。這條法律只做一件事:把再保險業務的遊戲規則(怎麼分出、怎麼分入、限額多少)交給主管機關另外訂辦法。為什麼不直接寫在法律裡?因為再保險的技術發展太快了。傳統的比例再保險已經不夠用,巨災債券、天氣衍生性商品、側車工具這些新型風險移轉工具不斷出現。法律寫死了就跟不上市場變化,所以授權主管機關用行政命令來彈性調整。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7 條為再保險業務監理之授權條款,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之方式、限額及應遵行事項,係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理體系之基礎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再保險跟我有什麼關係?我不是保險公司。

你買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承諾在你出事時賠你錢。但如果同一時間有太多人出事(例如大地震),保險公司可能賠不起。再保險就是保險公司把一部分風險轉給其他公司,確保它有能力賠你。再保險做得好不好,直接決定你的理賠能不能順利拿到。實務上,台灣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再保險安排是由政府主導的(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因為商業再保險市場對台灣地震風險的胃口有限。

Q2這條只有一句話,為什麼這麼短?

因為它是授權條款。真正的規則在主管機關依據本條訂定的「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裡面。法律只負責說「主管機關可以管這件事」,具體怎麼管寫在辦法裡。這種設計在保險法很常見,目的是讓規則能跟上市場變化,不用每次都修法。96 年修法前的原條文有具體的數字限制(十分之一),改成授權條款後,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市場狀況隨時調整限額,監理彈性大幅提升。

Q3巨災債券、ART 算再保險嗎?

屬於本條所稱「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本條 96 年修法之所以從具體比例改為授權條款,正是因為傳統比例再保險已不足以應付市場需求,巨災債券(Cat Bond)、側車工具(Sidecar)、天氣衍生性商品等新興 ART 工具不斷出現。主管機關依本條訂定的辦法把這些工具納入監理,要求保險業者報請核准或備查,並納入資本適足率的計算。

Q4保險法 147 條是什麼?

授權條款,授權金管會訂定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是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理的基礎條文。

Q5再保險是什麼?跟一般保險差在哪?

再保險是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險公司把承擔的風險再轉一部分給其他保險公司。一般保險的客戶是個人或企業,再保險的客戶是保險公司。

Q6什麼是「其他危險分散機制」?

傳統再保險以外的風險移轉工具,包含巨災債券(Cat Bond)、側車工具(Sidecar)、天氣衍生性商品、保險連結證券(ILS)等另類風險移轉(ART)工具。

Q7什麼是「分出」與「分入」?

分出是保險公司把自己承擔的風險轉給再保險公司;分入是保險公司接受其他保險公司轉來的風險。一家保險公司可以同時做分出與分入業務。

Q8保險公司怎麼決定再保險安排?

依精算評估自留風險上限 → 設計再保險方案(比例 / 非比例 / ART)→ 與再保險公司議約 → 報金管會核准或備查 → 納入資本適足率計算。

Q9違反再保險辦法會被罰什麼?

依保險法相關罰則,主管機關可處罰鍰、限期改正、限制業務範圍、撤換負責人,嚴重時撤銷營業執照。違反 RBC 規定還會被列入早期預警系統。

Q10巨災債券怎麼透過 147 條納入監理?

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訂定的辦法將巨災債券列為「其他危險分散機制」,要求保險業者發行或購買前報請核准,並納入資本適足率與風險基礎資本(RBC)計算。

Q11保險業者怎麼找到適合的再保險公司?

透過再保險經紀人(如 Guy Carpenter、Aon Re)詢價,比較信評(須達 BBB+ 以上)、報價、條款,再經內部核保委員會與精算簽證後簽訂再保險合約。

Q12147 條 vs 143-6 條(資本適足率)差在哪?

147 條管再保險業務的方式與限額,143-6 條管保險業整體資本適足率。再保險安排好不好直接影響資本適足率計算,兩條互為配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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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方式原始版本(1929 制定)全文修正:每危險單位保險金額扣除再保險後不得超過資本總和十分之一授權條款:方式、限額及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辦法
彈性程度低(修法才能改)高(行政命令可隨時調整)
監理工具單一固定比例比例再保 + 非比例再保 + ART + 巨災債券等多工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第 218 条(再保険)+ 保険業法施行規則第 211 条
🇰🇷 韓國보험업법 제9조 및 제9조의2(재보험 관련 규정)
🇨🇳 中國保险法第 28-29 条(再保险业务规定)
🇩🇪 德國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VAG) § 8 Abs. 4(Rückversicherun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 L310-1-1 et L324-1(réassurance)
🇺🇸 美國NAIC Credit for Reinsurance Model Law (#785) + 各州保險法(如 NY Ins. Law §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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