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7 條(保險金額之限制)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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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7 條為授權條款,由主管機關訂定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Q · 保險法 147 條到底在規定什麼?為什麼只有一句話?
保險法第 147 條為授權條款,本條規定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的方式、限額及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辦法。具體規則寫在「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民國 96 年修法刪除原條文「不得超過資本總和十分之一」的具體限制,改為授權條款,目的是讓監理機關可以快速因應非比例再保險、巨災債券等新興風險移轉工具的市場發展。
白話解讀
一場颱風可以造成數百億的損失,沒有哪家保險公司扛得起。再保險就是「保險公司的保險」:你的保險公司把它承擔的風險再轉一部分給另一家(再保險公司),這樣一旦發生巨災,不會一家公司直接倒掉。這條法律只做一件事:把再保險業務的遊戲規則(怎麼分出、怎麼分入、限額多少)交給主管機關另外訂辦法。為什麼不直接寫在法律裡?因為再保險的技術發展太快了。傳統的比例再保險已經不夠用,巨災債券、天氣衍生性商品、側車工具這些新型風險移轉工具不斷出現。法律寫死了就跟不上市場變化,所以授權主管機關用行政命令來彈性調整。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7 條為再保險業務監理之授權條款,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之方式、限額及應遵行事項,係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理體系之基礎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 147 條是什麼?▾
授權金管會訂定再保險業務的方式、限額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Q2為什麼這條法律只有一句話?▾
因為它是授權條款,具體規則寫在主管機關訂的辦法裡。
Q3保險法 147 條的辦法叫什麼名字?▾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Q4再保險跟我這個保戶有什麼關係?▾
再保險是你保險公司的保險,影響你出險時能不能順利拿到理賠。
Q5保險法 147 條什麼時候修正的?▾
民國 96 年(2007)修正,刪除「十分之一」具體限制,改為授權條款。
Q6誰是保險法的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實際業務由保險局負責。
Q7違反再保險辦法會怎樣?▾
依保險法相關罰則,可能被主管機關處罰鍰、限期改正、嚴重時撤銷營業執照。
Q8巨災債券、ART 算再保險嗎?▾
屬於本條「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主管機關訂的辦法把這些新工具納入監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before_1963 | version_1963 | version_2007 |
|---|---|---|---|
| 規範方式 | 原始版本(1929 制定) | 全文修正:每危險單位保險金額扣除再保險後不得超過資本總和十分之一 | 授權條款:方式、限額及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辦法 |
| 彈性程度 | — | 低(修法才能改) | 高(行政命令可隨時調整) |
| 監理工具 | — | 單一固定比例 | 比例再保 + 非比例再保 + ART + 巨災債券等多工具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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