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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47 條(保險金額之限制)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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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7 條為授權條款,由主管機關訂定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Q · 保險法 147 條到底在規定什麼?為什麼只有一句話?

保險法第 147 條為授權條款,本條規定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的方式、限額及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辦法。具體規則寫在「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民國 96 年修法刪除原條文「不得超過資本總和十分之一」的具體限制,改為授權條款,目的是讓監理機關可以快速因應非比例再保險、巨災債券等新興風險移轉工具的市場發展。

白話解讀

一場颱風可以造成數百億的損失,沒有哪家保險公司扛得起。再保險就是「保險公司的保險」:你的保險公司把它承擔的風險再轉一部分給另一家(再保險公司),這樣一旦發生巨災,不會一家公司直接倒掉。這條法律只做一件事:把再保險業務的遊戲規則(怎麼分出、怎麼分入、限額多少)交給主管機關另外訂辦法。為什麼不直接寫在法律裡?因為再保險的技術發展太快了。傳統的比例再保險已經不夠用,巨災債券、天氣衍生性商品、側車工具這些新型風險移轉工具不斷出現。法律寫死了就跟不上市場變化,所以授權主管機關用行政命令來彈性調整。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7 條為再保險業務監理之授權條款,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之方式、限額及應遵行事項,係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理體系之基礎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 147 條是什麼?

授權金管會訂定再保險業務的方式、限額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Q2為什麼這條法律只有一句話?

因為它是授權條款,具體規則寫在主管機關訂的辦法裡。

Q3保險法 147 條的辦法叫什麼名字?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Q4再保險跟我這個保戶有什麼關係?

再保險是你保險公司的保險,影響你出險時能不能順利拿到理賠。

Q5保險法 147 條什麼時候修正的?

民國 96 年(2007)修正,刪除「十分之一」具體限制,改為授權條款。

Q6誰是保險法的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實際業務由保險局負責。

Q7違反再保險辦法會怎樣?

依保險法相關罰則,可能被主管機關處罰鍰、限期改正、嚴重時撤銷營業執照。

Q8巨災債券、ART 算再保險嗎?

屬於本條「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主管機關訂的辦法把這些新工具納入監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onbefore_1963version_1963version_2007
規範方式原始版本(1929 制定)全文修正:每危險單位保險金額扣除再保險後不得超過資本總和十分之一授權條款:方式、限額及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辦法
彈性程度低(修法才能改)高(行政命令可隨時調整)
監理工具單一固定比例比例再保 + 非比例再保 + ART + 巨災債券等多工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第 218 条(再保険)+ 保険業法施行規則第 211 条
🇰🇷 韓國보험업법 제9조 및 제9조의2(재보험 관련 규정)
🇨🇳 中國保险法第 28-29 条(再保险业务规定)
🇩🇪 德國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VAG) § 8 Abs. 4(Rückversicherun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 L310-1-1 et L324-1(réassurance)
🇺🇸 美國NAIC Credit for Reinsurance Model Law (#785) + 各州保險法(如 NY Ins. Law §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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