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7-1 條(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規定)
- 1.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2.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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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47-1條定義專業再保險業,豁免四條通用規定(業務範圍、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比率、營業保證金),由主管機關另訂專門管理辦法。
Q · 專業再保險業到底跟一般保險公司有什麼不同?
依保險法第147-1條,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本條豁免四條為直接保險業設計的通用規定(第138條第1項業務範圍限制、第143之1資本適足率、第143之3自有資本比率、第144條第1項營業保證金),由主管機關依本條第二項訂定「專業再保險業管理辦法」進行專門監理。豁免理由是其客戶為其他保險公司而非一般保戶,需要與業務性質相符的差異化監理框架。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種保險公司,它不賣保單給你,它只做一件事:幫其他保險公司扛風險。這就是專業再保險業。你的產險公司承保了一整棟大樓的火險,覺得風險太大自己吃不下,就把一部分風險轉給專業再保險公司。因為它不直接面對你這種一般保戶,很多針對「直接賣保單給民眾」的規定對它來說不適用也不合理。這條做兩件事:第一,幫專業再保險業貼標籤,法律上正式給它一個身份。第二,豁免它四條不適用的規定,包括業務範圍限制(第138條第1項)、資本適足率(第143條之1)、自有資本比率(第143條之3)、營業保證金(第144條第1項)。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跟保險公司直接打交道的保戶設計的,專業再保險業的交易對手是其他保險公司,不需要同一套保護。
法律定性
專業再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7-1條定義)指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之事業體,其客戶為其他保險公司而非一般保戶。本條建立差異化監理框架:豁免四條為直接保險業設計的通用規定(業務範圍、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比率、營業保證金),授權主管機關依本條第二項訂定「專業再保險業管理辦法」實施專門監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專業再保險業?▾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客戶是其他保險公司不是一般保戶。
Q2專業再保險業豁免哪四條規定?▾
業務範圍限制、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比率、營業保證金規定。
Q3中央再保險公司是什麼?▾
台灣最具代表性的專業再保險業者,在地震風險分散扮演關鍵角色。
Q4再保險跟原保險有什麼不同?▾
原保險公司賣保單給民眾,再保險公司賣保障給原保險公司。
Q5一般保戶會跟專業再保險業簽約嗎?▾
不會。專業再保險業只面對其他保險公司,不直接面對民眾。
Q6為什麼專業再保險業可以豁免?▾
因為被豁免的四條規定是為了保護一般保戶而設,專業再保險業沒有這個風險面向。
Q7豁免後誰管專業再保險業?▾
主管機關(金管會)依本條第二項授權,訂定專業再保險業管理辦法專門監理。
Q8全球專業再保險業巨頭有哪些?▾
慕尼黑再保險(Munich Re)、瑞士再保險(Swiss Re)、漢諾威再保險(Hannover Re)為三大龍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insurance | professional_reinsurance |
|---|---|---|
| 客戶對象 | 一般保戶(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保險公司(B2B) |
| 業務範圍限制(保險法 §138 I) | 適用:分業經營(產險 / 壽險不得兼營) | 豁免:可彈性承接多元再保險業務 |
| 資本適足率(保險法 §143-1) | 適用:RBC 比率需達 200% | 豁免:依專業再保險業管理辦法另訂 |
| 自有資本比率(保險法 §143-3) | 適用:依比率分級監理 | 豁免:採再保險業務特性指標 |
| 營業保證金(保險法 §144 I) | 適用:須繳存最低營業保證金 | 豁免:客戶為保險公司無需此保護機制 |
| 監理框架 | 保險法全套通用規範 | 專業再保險業管理辦法(差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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