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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保險法 第 146-5 條(保險業資金之運用)

  1. 1.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3. 3.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4. 4.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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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 146-5 規範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事業:可派董監督,但禁派經理人,三條治理紅線確保不實質經營。

Q · 保險公司可以投資公共建設嗎?派人去管理可以嗎?

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5,保險業資金可投入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如社會住宅、長照、綠能、BOT 案),但須先報金管會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派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不得超過全體席次三分之二、董事過半須設獨立董事、絕對禁止指派經理人。核心原則:出錢可以、監督可以、實質經營不行。

白話解讀

保險業的錢除了買股票、買債券、放貸之外,還有一條特殊的路:專案運用和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蓋社會住宅、投資綠能電廠、參與 BOT 案,這些都可能是保險資金的去處。但這條路的通行證比較特別,需要先跟金管會報備核准,或者至少備供事後查核。投資公司股票時不受一般投資比例限制(第146條之1第一項第三款),這是給保險業的鬆綁。但鬆綁的同時加上了一組精密的治理防線:保險公司派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和監察人不能超過三分之二席次,如果派任董事過半還必須設獨立董事,而且絕對不能派自己的人去當被投資公司的經理人。這三條規定的核心邏輯是:你可以投資,你可以監督,但你不能實質經營。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5 為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特別投資管道規範,許可保險業以「專案運用」或「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方式投入大型基礎建設與公益事業,並建立三層治理防線(董監事席次上限、獨立董事配置義務、禁任經理人),將保險公司角色精準定位為「財務投資人」而非「實質經營者」,避免保險業跨界實業經營而偏離保險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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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可以投資長照機構嗎?

可以,但派任董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席次,且禁指派經理人。

Q2什麼是「備供事後查核」?

民國 110 年新增的快速通道,可先投資再供金管會事後查核,省下事前核准等待時間。

Q3派任董事過半為什麼要設獨立董事?

防止保險公司完全控制被投資事業決策,獨立董事為治理制衡機制。

Q4專案運用跟公共投資治理限制一樣嗎?

不一樣。專案運用準用 146-1 第三、四項;公共投資適用本條第四項較寬鬆的特別規則。

Q5違反治理規定怎麼辦?

依保險法第 168 條糾正或裁罰,金管會可命改善、限制資金運用、甚至撤銷投資。

Q6離岸風電專案保險公司能投嗎?

能。離岸風電屬基礎建設專案,可走專案運用通道突破一般投資比例限制。

Q7本條第二項排除 146-1 第三款限制是什麼意思?

投資公司股票時不受一般有價證券投資比率上限約束,給保險業專案投資鬆綁。

Q8保險公司可以投資自家關係企業嗎?

本條未直接禁止,但須同時符合 146-7(同一人放款限制)與 146-9(禁利益輸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options
適用法律基礎[ { "label": "專案運用投資", "value": "本條第 1 項 + 準用 146-1 III、IV" }, { "label":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value": "本條第 1 項 + 第 4 項特別治理規則" } ]
派任董監事限制[ { "label": "專案運用投資", "value": "準用 146-1:不得擔任董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 }, { "label":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value": "可派任,但席次不得超過全體 2/3" } ]
獨立董事要求[ { "label": "專案運用投資", "value": "不適用(不派董監事)" }, { "label":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value": "派任董事過半時,被投資公司須設至少 1 席獨立董事" } ]
禁任經理人[ { "label": "專案運用投資", "value": "依準用規定處理" }, { "label":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value": "絕對禁止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經理人" } ]
投資公司股票比率限制[ { "label": "專案運用投資", "value": "不受 146-1 I(3) 限制(鬆綁)" }, { "label":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value": "不受 146-1 I(3) 限制(鬆綁)"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106条(保険会社の子会社の範囲等)+ 第111条(議決権保有制限)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09조(자회사 소유 제한)+ 제115조(주식 등의 소유 제한)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106條(資金運用範圍)+ 銀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
🇩🇪 德國VAG § 124(Allgemeine Anlagegrundsätze)+ § 138(Anlagegrundsätze für Sicherungsvermögen)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R332-2(Règles d'investissement des entreprises d'assurance)
🇺🇸 美國NAIC Model Investment Law + State-specific Insurance Code(例:NY Insurance Law § 1404 投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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