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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保險法 第 146-5 條(保險業資金之運用)

  1. 1.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3. 3.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4. 4.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二、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 三、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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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 146-5 規範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事業:可派董監督,但禁派經理人,三條治理紅線確保不實質經營。

Q · 保險公司可以投資公共建設嗎?派人去管理可以嗎?

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5,保險業資金可投入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如社會住宅、長照、綠能、BOT 案),但須先報金管會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派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不得超過全體席次三分之二、董事過半須設獨立董事、絕對禁止指派經理人。核心原則:出錢可以、監督可以、實質經營不行。

白話解讀

保險業的錢除了買股票、買債券、放貸之外,還有一條特殊的路:專案運用和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蓋社會住宅、投資綠能電廠、參與 BOT 案,這些都可能是保險資金的去處。但這條路的通行證比較特別,需要先跟金管會報備核准,或者至少備供事後查核。投資公司股票時不受一般投資比例限制(第146條之1第一項第三款),這是給保險業的鬆綁。但鬆綁的同時加上了一組精密的治理防線:保險公司派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和監察人不能超過三分之二席次,如果派任董事過半還必須設獨立董事,而且絕對不能派自己的人去當被投資公司的經理人。這三條規定的核心邏輯是:你可以投資,你可以監督,但你不能實質經營。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5 為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特別投資管道規範,許可保險業以「專案運用」或「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方式投入大型基礎建設與公益事業,並建立三層治理防線(董監事席次上限、獨立董事配置義務、禁任經理人),將保險公司角色精準定位為「財務投資人」而非「實質經營者」,避免保險業跨界實業經營而偏離保險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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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投資長照機構,可以派人去管理嗎?

可以派董事和監察人去監督,但不能派人去當經理人(總經理、執行長等)。保險法第 146 條之 5 第四項第三款明確禁止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而且派任的董監事席次不能超過全體席次的三分之二。如果保險公司派任的董事過半,該長照機構還必須設置至少一席獨立董事。

Q2「備供事後查核」跟「事前核准」差在哪裡?

事前核准是先報金管會同意才能投,等待時間可能數週到數月。備供事後查核是可以先投資,但必須保留完整文件供金管會隨時查核。後者是民國 110 年修法新增的快速通道,目的是加速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事後查核制,金管會會另行規定哪些情形可以適用。

Q3保險法 146-5 跟 146-1 有價證券投資差在哪?

146-1 規範保險業購買有價證券的一般規則(如股票、債券、基金的投資比率上限)。146-5 是專為大型專案投資與公共福利事業投資設計的特別管道,可以突破 146-1 第一項第三款的投資比率限制。簡單講,146-1 是一般通道、146-5 是特殊通道,但 146-5 通道有額外的治理門檻要過。

Q4保險法 146-5 條是什麼?

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特別管道,允許以專案運用或公共投資方式投入大型基建與公益事業,並設三條治理紅線(席次 2/3 上限、獨立董事、禁任經理人)。

Q5什麼是專案運用?

保險業資金以特定大型專案(如離岸風電、捷運 BOT、社會住宅大型案)為投資標的之運用方式,需經金管會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並準用 146-1 第三、四項治理規定。

Q6什麼是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保險業資金投入社會住宅、長照機構、綠能電廠等具公益性質之事業之投資方式,適用本條第四項較寬鬆的特別治理規則(可派董監事但有限制)。

Q7三條治理紅線是什麼?

(1) 派任董監事不得超過全體席次 2/3;(2) 派任董事過半時,被投資公司須設至少 1 席獨立董事;(3) 絕對禁止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Q8保險公司怎麼申請專案運用投資?

備齊投資評估報告、財務分析、治理架構聲明 → 判斷適用事前核准或事後查核 → 送金管會保險局審查(事前)或保留文件待查(事後)→ 取得核准或完成投資 → 持續追蹤治理符合性。

Q9怎麼派被投資公司董監事不違法?

先計算被投資公司全體董監事總席次 → 派任數不超過 2/3 → 若派任董事過半,協調被投資公司在股東會選任至少 1 席獨立董事 → 確認名單中沒有保險業人員擔任經理人。

Q10違反本條怎麼辦?

依保險法第 168 條,金管會可糾正、命令改善、限制資金運用、撤銷投資,情節重大可裁罰新台幣 60 萬至 3000 萬元;持續違反可處分業務範圍限制甚至撤銷負責人職務。

Q11事後查核制要保留什麼文件?

投資評估報告、被投資公司財務狀況分析、治理架構規劃書、董監事派任名單、合規檢核表、董事會決議紀錄、簽證會計師意見書。依金管會所定辦法保留至少 5 年備查。

Q12146-5 vs 146-1 一般有價證券投資差在哪?

146-1 是一般股票債券投資通道,有比率上限;146-5 是特殊通道,可突破 146-1 I(3) 比率限制投入大型基建與公益事業,但須走額外治理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options
適用法律基礎[ { "label": "專案運用投資", "value": "本條第 1 項 + 準用 146-1 III、IV" }, { "label":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value": "本條第 1 項 + 第 4 項特別治理規則" } ]
派任董監事限制[ { "label": "專案運用投資", "value": "準用 146-1:不得擔任董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 }, { "label":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value": "可派任,但席次不得超過全體 2/3" } ]
獨立董事要求[ { "label": "專案運用投資", "value": "不適用(不派董監事)" }, { "label":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value": "派任董事過半時,被投資公司須設至少 1 席獨立董事" } ]
禁任經理人[ { "label": "專案運用投資", "value": "依準用規定處理" }, { "label":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value": "絕對禁止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經理人" } ]
投資公司股票比率限制[ { "label": "專案運用投資", "value": "不受 146-1 I(3) 限制(鬆綁)" }, { "label":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value": "不受 146-1 I(3) 限制(鬆綁)"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106条(保険会社の子会社の範囲等)+ 第111条(議決権保有制限)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09조(자회사 소유 제한)+ 제115조(주식 등의 소유 제한)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106條(資金運用範圍)+ 銀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
🇩🇪 德國VAG § 124(Allgemeine Anlagegrundsätze)+ § 138(Anlagegrundsätze für Sicherungsvermögen)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R332-2(Règles d'investissement des entreprises d'assurance)
🇺🇸 美國NAIC Model Investment Law + State-specific Insurance Code(例:NY Insurance Law § 1404 投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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