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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46-6 條(投資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2.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3.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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