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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46-6 條(投資之限制)

  1. 1.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2. 2.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3. 3.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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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6 條之 6 規範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兩級上限:一般投資為業主權益全額,具控制從屬關係者降為 40%。

Q · 保險公司想併購另一家保險相關公司,最多能投多少?

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6,保險業若業主權益超過第 139 條法定最低資本額,得經金管會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股票,總額上限為業主權益全額。但若投資後與被投資公司形成控制與從屬關係,總額上限瞬間降為業主權益的 40%。本條建立兩級天花板:散布式財務投資寬鬆,集團化控制收緊。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想投資另一家保險代理公司、保經公司、或者保險科技新創?法律說可以,但前提是你自己的財務狀況夠穩。你的業主權益必須超過法定最低資本額,才有資格啟動這條。投資總額的天花板是你的業主權益全額,也就是說,你最多能拿出所有淨值去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但如果你投到跟被投資公司形成控制與從屬關係(簡單說就是你變成它的母公司了),天花板瞬間降到業主權益的 40%。這個設計的邏輯是:散布式的財務投資可以放寬,但一旦你要「吃掉」另一家公司變成集團化經營,風險就集中了,額度必須收緊。第三項把控制從屬關係的認定標準和申報程序交給金管會另行規定,這代表實務上怎麼算「控制」,不是你自己說了算。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6 規範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保險代理、經紀、公證、再保險、保險科技等)的額度上限,建立兩級天花板:一般投資不得超過業主權益全額;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投資不得超過業主權益 40%。控制從屬關係之範圍與申報程序由金管會以辦法定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業主權益(新臺幣億元)第 139 條規定最低資本(新臺幣億元)投資後是否形成控制從屬關係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可以投資其他保險公司嗎?

可以,但業主權益須先超過法定最低資本,且總額不超過業主權益全額;具控制關係時降為 40%。

Q2什麼是保險相關事業?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再保險公司,以及保險科技、精算、理賠等與保險業務直接相關之事業,依金管會核定範圍。

Q3控制從屬關係如何認定?

依金管會所定辦法,通常看持股過半、可指派過半董事、或對被投資公司有實質經營控制權。

Q4業主權益等於實收資本額嗎?

不是。業主權益包含保留盈餘、資本公積等,通常大於實收資本額。民國 96 年從「實收資本減累積虧損」改成「業主權益」實質放寬額度。

Q5違反投資上限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8 條處罰,可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改正;情節重大者影響經營許可。

Q6金控旗下的保險子公司也適用嗎?

適用。同時受金控法第 36 條與本條雙重限制,兩套規定交叉適用。

Q7投資要不要事先申請核准?

要。依本條第一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與第三項授權辦法,須向金管會申報並取得核准。

Q8本條與第 146 條之 1 差在哪?

146-1 規範一般有價證券投資的比例與治理限制;本條排除其第一項第三款與第三項,另立保險相關事業專屬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investmentcontrolling_investmentgeneral_securities_146_1
投資對象保險相關事業(散布式財務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形成控制從屬)一般有價證券
投資上限業主權益 100%業主權益 40%依 146-1 各款比例
資格門檻業主權益 > 第 139 條最低資本業主權益 > 第 139 條最低資本無此門檻
排除規定排除 146-1 §1 III、§3排除 146-1 §1 III、§3適用本身規範
申報向金管會申報核准向金管會申報核准 + 控制關係認定依 146-1 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106条(保険会社の子会社の範囲等)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15조(자회사 소유 제한)
🇩🇪 德國VAG § 297(Beteiligungen und Beteiligungsverhältnisse)
🇺🇸 美國NAIC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 System Regulatory Act § 3(subsidiary investment limi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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