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6-6 條(投資之限制)
- 1.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 2.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3.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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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6 條之 6 規範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兩級上限:一般投資為業主權益全額,具控制從屬關係者降為 40%。
Q · 保險公司想併購另一家保險相關公司,最多能投多少?
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6,保險業若業主權益超過第 139 條法定最低資本額,得經金管會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股票,總額上限為業主權益全額。但若投資後與被投資公司形成控制與從屬關係,總額上限瞬間降為業主權益的 40%。本條建立兩級天花板:散布式財務投資寬鬆,集團化控制收緊。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想投資另一家保險代理公司、保經公司、或者保險科技新創?法律說可以,但前提是你自己的財務狀況夠穩。你的業主權益必須超過法定最低資本額,才有資格啟動這條。投資總額的天花板是你的業主權益全額,也就是說,你最多能拿出所有淨值去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但如果你投到跟被投資公司形成控制與從屬關係(簡單說就是你變成它的母公司了),天花板瞬間降到業主權益的 40%。這個設計的邏輯是:散布式的財務投資可以放寬,但一旦你要「吃掉」另一家公司變成集團化經營,風險就集中了,額度必須收緊。第三項把控制從屬關係的認定標準和申報程序交給金管會另行規定,這代表實務上怎麼算「控制」,不是你自己說了算。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6 規範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保險代理、經紀、公證、再保險、保險科技等)的額度上限,建立兩級天花板:一般投資不得超過業主權益全額;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投資不得超過業主權益 40%。控制從屬關係之範圍與申報程序由金管會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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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可以投資其他保險公司嗎?▾
可以,但業主權益須先超過法定最低資本,且總額不超過業主權益全額;具控制關係時降為 40%。
Q2什麼是保險相關事業?▾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再保險公司,以及保險科技、精算、理賠等與保險業務直接相關之事業,依金管會核定範圍。
Q3控制從屬關係如何認定?▾
依金管會所定辦法,通常看持股過半、可指派過半董事、或對被投資公司有實質經營控制權。
Q4業主權益等於實收資本額嗎?▾
不是。業主權益包含保留盈餘、資本公積等,通常大於實收資本額。民國 96 年從「實收資本減累積虧損」改成「業主權益」實質放寬額度。
Q5違反投資上限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 168 條處罰,可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改正;情節重大者影響經營許可。
Q6金控旗下的保險子公司也適用嗎?▾
適用。同時受金控法第 36 條與本條雙重限制,兩套規定交叉適用。
Q7投資要不要事先申請核准?▾
要。依本條第一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與第三項授權辦法,須向金管會申報並取得核准。
Q8本條與第 146 條之 1 差在哪?▾
146-1 規範一般有價證券投資的比例與治理限制;本條排除其第一項第三款與第三項,另立保險相關事業專屬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investment | controlling_investment | general_securities_146_1 |
|---|---|---|---|
| 投資對象 | 保險相關事業(散布式財務投資) | 保險相關事業(形成控制從屬) | 一般有價證券 |
| 投資上限 | 業主權益 100% | 業主權益 40% | 依 146-1 各款比例 |
| 資格門檻 | 業主權益 > 第 139 條最低資本 | 業主權益 > 第 139 條最低資本 | 無此門檻 |
| 排除規定 | 排除 146-1 §1 III、§3 | 排除 146-1 §1 III、§3 | 適用本身規範 |
| 申報 | 向金管會申報核准 | 向金管會申報核准 + 控制關係認定 | 依 146-1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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