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8 條(保險業營業範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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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8 條規定產壽險原則分業,產險業經核准可賣傷害險及健康險,保險合作社限服務社員。
Q · 產險公司可以賣醫療險或意外險嗎?
可以,但需金管會核准。法源是保險法 138 條
依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但書,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後,可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第 2 項授權金管會訂定具體條件與業務範圍。也就是說產險公司賣意外險、醫療險完全合法,但條款設計通常是一年期、不保證續保,與壽險公司的終身型醫療險屬於不同產品邏輯,保費結構也不同。
深度解讀
台灣的保險公司分成兩個世界:產險和壽險。這兩個世界之間有一道法律築的高牆,原則上不准互跨。你的汽車保險公司不能賣你壽險,你的人壽保險公司也不能賣你火險。但這道牆在 2001 年被開了一扇門:產險公司經過金管會核准,可以賣傷害險和健康險。這扇門的意義比你想的大,因為產險公司的傷害險和健康險保費通常比壽險公司便宜(產險公司的附加費用率結構不同),但絕大多數消費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選項。你去產險公司問車險報價的時候,順便問一句「你們有賣傷害險嗎」,可能會發現同樣的保障內容,保費差了一截。另外一個重要限制:保險公司不能兼做保險以外的業務,這道防火牆防的是保險公司拿你的保費去做高風險投資或經營副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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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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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