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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38 條(保險業營業範圍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2.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4.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5.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社員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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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hoenixliu818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傷害險與健康險的性質,與產險較近。 人身保險:壽險、健康、傷害、年金。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