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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38 條(保險業營業範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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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2. 2.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4. 4.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5. 5.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8 條規定產壽險原則分業,產險業經核准可賣傷害險及健康險,保險合作社限服務社員。

Q · 產險公司可以賣醫療險或意外險嗎?

可以,但需金管會核准。法源是保險法 138 條

依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但書,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後,可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第 2 項授權金管會訂定具體條件與業務範圍。也就是說產險公司賣意外險、醫療險完全合法,但條款設計通常是一年期、不保證續保,與壽險公司的終身型醫療險屬於不同產品邏輯,保費結構也不同。

深度解讀

台灣的保險公司分成兩個世界:產險和壽險。這兩個世界之間有一道法律築的高牆,原則上不准互跨。你的汽車保險公司不能賣你壽險,你的人壽保險公司也不能賣你火險。但這道牆在 2001 年被開了一扇門:產險公司經過金管會核准,可以賣傷害險和健康險。這扇門的意義比你想的大,因為產險公司的傷害險和健康險保費通常比壽險公司便宜(產險公司的附加費用率結構不同),但絕大多數消費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選項。你去產險公司問車險報價的時候,順便問一句「你們有賣傷害險嗎」,可能會發現同樣的保障內容,保費差了一截。另外一個重要限制:保險公司不能兼做保險以外的業務,這道防火牆防的是保險公司拿你的保費去做高風險投資或經營副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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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38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