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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38 條(保險業營業範圍之限制)

  1. 1.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2. 2.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4. 4.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5. 5.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社員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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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8 條規定產壽險原則分業,產險業經核准可賣傷害險及健康險,保險合作社限服務社員。

Q · 產險公司可以賣醫療險或意外險嗎?

依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但書,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後,可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第 2 項授權金管會訂定具體條件與業務範圍。也就是說產險公司賣意外險、醫療險完全合法,但條款設計通常是一年期、不保證續保,與壽險公司的終身型醫療險屬於不同產品邏輯,保費結構也不同。

白話解讀

台灣的保險公司分成兩個世界:產險和壽險。這兩個世界之間有一道法律築的高牆,原則上不准互跨。你的汽車保險公司不能賣你壽險,你的人壽保險公司也不能賣你火險。但這道牆在 2001 年被開了一扇門:產險公司經過金管會核准,可以賣傷害險和健康險。這扇門的意義比你想的大,因為產險公司的傷害險和健康險保費通常比壽險公司便宜(產險公司的附加費用率結構不同),但絕大多數消費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選項。你去產險公司問車險報價的時候,順便問一句「你們有賣傷害險嗎」,可能會發現同樣的保障內容,保費差了一截。另外一個重要限制:保險公司不能兼做保險以外的業務,這道防火牆防的是保險公司拿你的保費去做高風險投資或經營副業。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8 條為台灣保險業務範圍的核心規範,建立四項基本原則:產壽險原則分業(第 1 項本文)、產險業有限度跨業傷害健康險(第 1 項但書 + 第 2 項授權辦法)、保險業不得兼營非保險業務(第 3 項)、保險合作社僅得服務社員(第 5 項),共同構成保險業經營範圍的法律邊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產險公司賣的醫療險跟壽險公司的有什麼不同?

產險版多為一年期、不保證續保、保費較低;壽險版多為終身型或保證續保、保費較高。內行人提示:年輕健康追求 CP 值挑產險版,擔心老來被拒保挑壽險版。

Q2為什麼產壽險要分業?背後法理是什麼?

壽險屬長期負債(30 年甚至終身),產險屬短期理賠(多為 1 年一期)。兩者風險計算邏輯、準備金提存方式完全不同,混業會讓監理失準、保戶風險增加。

Q3保險合作社不得對非社員提供服務,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你不是該合作社社員(如農會、漁會),它依法不能賣你保險。要享受合作社保險服務,必須先取得社員資格。

Q4保險業可以兼營證券、銀行業嗎?

原則不行(第 3 項),除非經金管會核准辦理「與保險有關業務」。但跨業整合常透過金控公司架構,由不同子公司分別經營。

Q5違反保險法 138 條會有什麼後果?

依保險法第 168 條,違反業務範圍限制可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改正;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營業許可。

Q6外國保險公司可以同時在台灣賣產險和壽險嗎?

不行。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同樣受第 138 條約束,必須分別申設產險分公司與壽險分公司,各自獨立財務與業務。

Q7如果產險公司沒拿到金管會核准就開賣健康險,會怎樣?

屬無照經營業務,依保險法第 168 條處罰,且該保單效力可能受影響,保戶權益要透過安定基金或司法救濟。

Q8產險公司賣的健康險與全民健保有關係嗎?

完全無關。全民健保是社會保險(由衛福部健保署管),產險業健康險是商業保險(受金管會監理)。理賠路徑、保障範圍、給付條件都是兩套體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operty_insurancelife_insurancecross_business
經營主體財產保險業(產險公司)人身保險業(壽險公司)產險業經金管會核准跨營
主要承保範圍車險、火險、責任險、運輸險、信用保險等壽險、年金、傷害險、健康險(主業)傷害保險、健康保險(限產險業跨營)
保險期間通常 1 年期長期(終身、20 年期、躉繳等)通常 1 年期,不保證續保
準備金邏輯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責任準備金(長期負債)依產險邏輯計算
安定基金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由產險安定基金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 第 3 条(生命保険業免許と損害保険業免許の区分)
🇰🇷 韓國보험업법 제 4 조(보험업의 허가 및 겸영 제한)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 8 條、第 95 條(人身保險業務與財產保險業務分業經營)
🇩🇪 德國VAG § 8 Abs. 4(Spartentrennung:Lebensversicherung 必須由獨立法人經營)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321-1(séparation des entreprises d'assurance vie et IARD)
🇺🇸 美國McCarran-Ferguson Act + 各州保險法 / NAIC Model Holding Company Act(採用 holding company 架構容許跨業,但子公司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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