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43 條(保證金之補足與借款)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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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43條禁止保險業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提供財產擔保,僅週轉、承受同業、發行資本性質債券三款例外,且須金管會核准。
Q · 保險公司可以跟銀行借錢嗎?
依保險法第143條,保險業原則上不得向外借款、不得為保證人、不得以其財產為他人債務擔保。三款例外可借款且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鉅額理賠或大量解約之週轉需要;二、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白話解讀
一般公司缺錢可以跟銀行借、可以幫朋友作保、可以拿廠房抵押貸款。保險公司不行。這條把保險業的三條常見資金操作全部封死:不得向外借款、不得當保證人、不得拿資產替別人擔保。為什麼這麼嚴?因為保險公司手上的錢有一大部分是保戶的準備金,不是公司自己的錢。如果允許保險公司隨便借錢或擔保,等於是拿保戶的錢去冒險。但法律也不是完全不通人情,三種例外可以借款:第一,大量理賠或解約潮需要週轉;第二,合併或承接經營不善同業的保單;第三,發行資本性質的債券強化財務。每一種都要先報金管會核准,而且每一種都不是為了公司自己賺錢,而是為了保護保戶或穩定市場。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43條為保險業財務操作之核心限制規範,建立「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三道閘門:禁止向外借款、禁止為保證人、禁止以財產為他人債務擔保。三款例外(週轉、承受同業、資本性質債券)均須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構成保戶準備金保護的法律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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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可以借錢嗎?▾
原則不行。但鉅額理賠週轉、承受經營不善同業、發行資本性質債券三款情形,報金管會核准可借。
Q2保險公司可以當保證人嗎?▾
不能。本條明文禁止保險業為保證人,連集團關係企業也不行,無例外規定。
Q3什麼是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計入自有資本、清償順位排在一般債權之後的次順位債券,目的是強化財務結構,須依保險業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辦法。
Q4保險公司違反借款限制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168條罰鍰,主管機關可依第149條採取監理措施,嚴重者可命令停業或撤銷許可。
Q5保險公司急需週轉怎麼辦?▾
先處分投資部位的有價證券較常見。若真要借款,須依本條但書第一款報金管會核准,時間壓力大。
Q696年修法到底改了什麼?▾
從「原則允許、例外限制」翻轉為「原則禁止、例外允許」。早期允許週轉需要五個月內清償即可,現在全面禁止加三款報准例外。
Q7金控集團母公司能拿保險子公司資產擔保嗎?▾
不行。本條把保險子公司資產築成防火牆,集團不能跨體拉擔保。這是金控法和保險法雙重監理的核心。
Q8次順位債券對保戶有影響嗎?▾
正向影響。次順位債券充實自有資本,提高資本適足率,保戶受償能力更強。但發行訊號也可能反映資本壓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ompany | insurance_company_pre_96 | insurance_company_post_96 |
|---|---|---|---|
| 原則 | 可借款、可作保、可提供擔保 | 可借款但限週轉需要、五個月內清償 | 原則禁止借款、保證、擔保 |
| 例外要件 | 無 | 鉅額保險金週轉 | 三款明列且須報金管會核准 |
| 監理密度 | 公司法一般規範 | 事後申報 | 事前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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