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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保險法 第 143 條(保證金之補足與借款)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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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43條禁止保險業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提供財產擔保,僅週轉、承受同業、發行資本性質債券三款例外,且須金管會核准。

Q · 保險公司可以跟銀行借錢嗎?

依保險法第143條,保險業原則上不得向外借款、不得為保證人、不得以其財產為他人債務擔保。三款例外可借款且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鉅額理賠或大量解約之週轉需要;二、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白話解讀

一般公司缺錢可以跟銀行借、可以幫朋友作保、可以拿廠房抵押貸款。保險公司不行。這條把保險業的三條常見資金操作全部封死:不得向外借款、不得當保證人、不得拿資產替別人擔保。為什麼這麼嚴?因為保險公司手上的錢有一大部分是保戶的準備金,不是公司自己的錢。如果允許保險公司隨便借錢或擔保,等於是拿保戶的錢去冒險。但法律也不是完全不通人情,三種例外可以借款:第一,大量理賠或解約潮需要週轉;第二,合併或承接經營不善同業的保單;第三,發行資本性質的債券強化財務。每一種都要先報金管會核准,而且每一種都不是為了公司自己賺錢,而是為了保護保戶或穩定市場。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43條為保險業財務操作之核心限制規範,建立「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三道閘門:禁止向外借款、禁止為保證人、禁止以財產為他人債務擔保。三款例外(週轉、承受同業、資本性質債券)均須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構成保戶準備金保護的法律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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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真的不能跟銀行借錢嗎?

原則上不行。但三種例外可以:大量理賠或解約的週轉、合併或承接經營不善同業、發行資本性質債券。每一種都要報金管會核准。96年修法前還有「五個月內清償」的限制,現在則改為全面禁止加三款例外的結構,更嚴格。內行人提示:保險公司實務上如果真的需要短期資金週轉,通常會先處分投資部位的有價證券,而不是走借款這條路,因為核准流程可能來不及應付緊急需求。

Q2保險公司不能當保證人,那誰來幫保險公司做保證?

保險公司本身就是風險的最終承擔者,法律不希望它再去承擔別人的風險。至於保險公司自己的信用,是靠資本適足率(保險法第143條之4)、保證金(保險法第141條)、安定基金(保險法第143條之1)三個機制來支撐的,不是靠誰幫它保證。內行人提示:這條禁止的「為保證人」範圍很廣,包含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即使是同集團關係企業也不行。

Q3保險法第143條是什麼?

保險業財務操作三道鐵閘:禁止借款、禁止作保、禁止提供擔保,僅三款例外可報金管會核准借款。

Q4保險業借款限制三款例外是哪三款?

鉅額理賠或大量解約週轉、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發行資本性質債券,三款均須金管會核准。

Q5什麼是保險業資本性質債券?

計入自有資本、清償順位次於一般債權的次順位債券,目的是強化財務結構與資本適足率。

Q6保險公司資金為什麼受這麼嚴格的限制?

保險公司手上的錢大部分是保戶準備金,不是公司自有財產,借款會壓縮保戶受償空間,所以原則禁止。

Q7保險公司怎麼申請借款核准?

備齊董事會決議、財務報告、借款用途、還款計畫等文件,函報金管會保險局申請,未核准前不得執行。

Q8保險公司發行資本性質債券要走什麼程序?

依保險業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辦法,報金管會核准+主管機關認定計入自有資本之比例。

Q9保險公司違反借款限制怎麼處罰?

依保險法第168條罰鍰,金管會依第149條可命令限制業務、撤換負責人、停業甚至撤銷許可。

Q10保險公司資金需求急怎麼解決?

實務先處分投資部位的有價證券,因金管會核准流程可能來不及。借款是備而不用的後備管道。

Q11保險法143條 vs 銀行法44條哪個嚴?

保險法更嚴。銀行借款是業務本質,銀行法管的是資本適足率;保險業借款原則禁止,連作保都不行。

Q1296年修法前後有什麼不同?

前:原則允許借款限週轉需要、五個月內清償。後:原則禁止借款保證擔保,三款例外加報准。結構翻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companyinsurance_company_pre_96insurance_company_post_96
原則可借款、可作保、可提供擔保可借款但限週轉需要、五個月內清償原則禁止借款、保證、擔保
例外要件鉅額保險金週轉三款明列且須報金管會核准
監理密度公司法一般規範事後申報事前核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業法第106条(保険会社の業務範囲)、第123条(保険会社の財務健全性確保)
🇰🇷 韓國보험업법 제105조(보험회사의 자금차입 제한)
🇨🇳 中國保险法第106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 德國VAG § 124(Anlagegrundsätze für Versicherungsunternehmen), Solvency II Richtlinie 2009/138/E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334-1(règles de solvabilité des entreprises d'assurance)
🇺🇸 美國NAIC Model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 System Act § 5 (借款及擔保限制); State Insurance Code (各州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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