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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43 條(保證金之補足與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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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43條禁止保險業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提供財產擔保,僅週轉、承受同業、發行資本性質債券三款例外,且須金管會核准。

Q · 保險公司可以跟銀行借錢嗎?

原則不行,三款例外要報金管會核准

依保險法第143條,保險業原則上不得向外借款、不得為保證人、不得以其財產為他人債務擔保。三款例外可借款且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鉅額理賠或大量解約之週轉需要;二、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深度解讀

一般公司缺錢可以跟銀行借、可以幫朋友作保、可以拿廠房抵押貸款。保險公司不行。這條把保險業的三條常見資金操作全部封死:不得向外借款、不得當保證人、不得拿資產替別人擔保。為什麼這麼嚴?因為保險公司手上的錢有一大部分是保戶的準備金,不是公司自己的錢。如果允許保險公司隨便借錢或擔保,等於是拿保戶的錢去冒險。但法律也不是完全不通人情,三種例外可以借款:第一,大量理賠或解約潮需要週轉;第二,合併或承接經營不善同業的保單;第三,發行資本性質的債券強化財務。每一種都要先報金管會核准,而且每一種都不是為了公司自己賺錢,而是為了保護保戶或穩定市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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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43 條規定:「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