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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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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
要保人
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證
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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