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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20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四、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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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0條規定了保險契約下的各種情況,若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生效或恢復效力後一年內故意自殺、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被保險人因戰爭、其他變亂或犯罪行為致死等情況,保險人則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舉例來說,若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則根據這項法條,保險人就不需要給付保險金額。 參考資料: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日期需根據最新資料):提供了有關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的案例,可以作為法條適用的參考。 - 人壽保險權益相關書籍:例如黃駿仁及陳連順先生合著的人壽保險權益書籍,其中可能提到了類似情況下的法律解釋和案例分析,可以作為法學教育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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