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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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便利全民投保,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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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 條,根據該條規定,其目的在於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便利全民投保,增進社會福祉。同時,如果本法未規定者,則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這代表著簡易人壽保險法的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基本經濟保障,鼓勵全民投保,以促進社會福祉。因此,對於人壽保險的投保與理賠,需謹慎遵守法規,並且應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參考法條: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 條 (最新修訂日期)
立法沿革 3 版
(0240426 制定)
簡易人壽保險,為國營事業,屬交通部主管,其他保險業者,不得經營之。
(0791130 修正)
簡易人壽保險由郵政機關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並受財政部監督,由郵政總局所轄郵政儲金匯業局督導各級郵局經營之。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財政部主管,依本法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三十條及保險法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合併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並作文字修正。 二、其他保險業者得否經營類似之人壽保險業務,屬財政部主管,非本法規定範疇,爰刪除「其他保險業者不得經營之」規定。 三、「指揮」修正為「督導」。
(0910611 全文修正)
為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便利全民投保,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揭示本法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律適用之順序。 三、簡易人壽保險有其特質,與一般人壽保險不同,乃有本法之制定。惟本法未規定而其他相關法律如保險法、民法等有規定,亦得適用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簡易人壽保險,為國營事業,屬交通部主管,其他保險業者,不得經營之。
一、合併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並作文字修正。 二、其他保險業者得否經營類似之人壽保險業務,屬財政部主管,非本法規定範疇,爰刪除「其他保險業者不得經營之」規定。 三、「指揮」修正為「督導」。
一、本條新增。 二、揭示本法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律適用之順序。 三、簡易人壽保險有其特質,與一般人壽保險不同,乃有本法之制定。惟本法未規定而其他相關法律如保險法、民法等有規定,亦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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