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所持有之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或處理分出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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