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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56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務,應就所持有之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或處理分出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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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56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所持有之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