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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46

  1. 1.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務,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定價之預期賠款時,應就其差額部分之百分之十五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二、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超過定價之預期賠款時,其超過部分,得就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如該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時,得由其他險別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所沖減之險別及金額應依金管會訂定應注意事項辦理並報金管會備查。 三、各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當年度自留滿期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時,其超過部分,應依收回規定處理。
  2. 2.前項第三款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收回,金管會得基於保險業穩健發展之需,另行指定或限制其用途。
  3. 3.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各險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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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提存名詞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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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46 條規定:「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