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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42

  1. 1.銷售之分紅人壽保險務,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時,其報金管會備查之「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依第十七號公報計算保單紅利所屬帳戶之會計損益與股東紅利發放時間差異累積之金額,提存分紅保單紅利特別準備金。
  2. 2.前項分紅保單紅利特別準備金,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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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42 條規定:「銷售之分紅人壽保險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按其報金管會備查之「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