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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32

  1. 1.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實質上投資相關服務之合約,即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應用變動收費法: 一、合約條款敘明保單持有人參與一明確辨認之標的項目池之份額。 二、預期支付予保單持有人之金額等於該等標的項目公允價值報酬之重大份額。 三、預期支付予保單持有人金額之任何變動之重大占比係隨該等標的項目公允價值之變動而變動。
  2. 2.前項第二款重大份額及第三款重大占比之判斷原則,應依金管會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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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32 條規定:「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實質上係投資相關服務之合約,即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