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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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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壽險集體保件,指機關、學校、工廠、公司、行號或其他經政府立案,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其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在一定人數以上者,得以集體保件方式辦理。
  2. 2.前項一定人數,由中華郵政公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24條,當經辦郵局進行保險給付時,如果保險費未完全繳清或是墊繳的保費本息、借款本息未償付清,可以在給付金額內扣除相應的金額。這表示當保險給付時,如果被保險人有未繳清的保費或是未付還的借款,郵局可以在給付金額中扣除相應的金額。這條規定有助於保險公司確保被保險人履行其財務責任。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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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24 條規定:「個人壽險集體保件,指機關、學校、工廠、公司、行號或其他經政府立案,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其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