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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指機關、學校、工廠、公司、行號或其他經政府立案,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其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在一定人數以上者,得以集體保件方式辦理。
  2. 前項一定人數,由中華郵政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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