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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40 條

  1. 1.銷售之保險商品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服務合約準備金。
  2. 2.前項服務合約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第十五號公報規範及金管會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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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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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40 條規定:「銷售之保險商品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