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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39

  1. 1.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2. 2.前項金融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金管會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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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 39 條規定:「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