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57 條
- 1.依本規則提存之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外,應計算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之相關金額外,並應配合金管會核可之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規定之處理程序,編製相關報表,並記載於特設帳簿。
- 2.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另將該年度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之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後,依金管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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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