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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規則提存之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外,應計算直接承保務及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之相關金額外,並應配合金管會可之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規定之處理程序,編製相關報表,並記載於特設帳簿。
  2. 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另將該年度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之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後,依金管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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