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5條規定了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時的義務和中華郵政公司的責任。根據第1項,要保人在填寫要保書時,應該據實說明要保書上的詢問事項,並與被保險人一同簽名。此外,要保書還需要連同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交付給中華郵政公司。根據第2項,如果中華郵政公司收到了上述保險費並同意承保,則應該填發收據。 範例:根據這項法規,如果要保人在填寫要保書時故意不實說明詢問事項,中華郵政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契約。另外,在要保書填寫完成後,如果中華郵政公司收到了相應的保險費並同意承保,則應該發給要保人收據作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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