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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準備金之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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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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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群組如
適
用保費分攤法,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
提存
賠款準備金。
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
係
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但未來現金流量預期將於理賠發生日起一年內支付或收取,履約現金流量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響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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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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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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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交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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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契約變更及恢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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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契約終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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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險單借款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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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險金額給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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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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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準備金之提存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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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再保險業務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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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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