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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而失能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經辦郵局申請保險給付。
  2. 前項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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