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一章 通則
§ 1–4共 5 條
-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經紀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經紀業務之人。
- 本規則所稱經紀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
- 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
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或銀行應任用經紀人,並得由其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檢核、法令遵循、稽核或其他相關業務。
經紀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經紀人分財產經紀人及人身經紀人。
回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