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條,經紀人如果沒有按照本規則獲得執業證照,就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該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險經紀人的執業資格合法,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依據該規則,經紀人必須通過相應的執業考試並取得證照,才可以合法地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沒有通過保險經紀人的執業考試並且沒有獲得執業證照,但仍然在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業務,那麼他就是違反了該規則。相應的主管機關可以對他進行處罰,並要求他停止營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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