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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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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07 月 18 日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一章 總則
§ 1–2
共 2 條
第 1 條
開啟 ›
本標準依
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開啟 ›
證券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按證券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
核定
,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
下一章 →
第二章 證券商之設置
§ 3–12
回 證券商設置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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