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按證券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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