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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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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按證券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證券商可以經營的業務項目必須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並載明在許可證照上。如果業務項目未經核定或未載明在許可證照上,則禁止進行經營活動。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商欲進行期貨交易業務,則必須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定並載明在許可證照上。只有獲得核准並在許可證照上載明了期貨交易業務的項目,該證券商才能合法地經營期貨交易業務。如果一家證券商未經核准或未在許可證照上載明期貨交易業務,則該證券商不得進行相關的經營活動。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證券商經營管理規則》、《期貨交易法》、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的公告、通函等。

相關函釋 1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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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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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2 條規定:「證券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按證券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