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證券商設立時的最低實收資本額有以下規定: 1. 證券承銷商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億元。 2. 證券自營商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億元,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者則為新臺幣一億元。 3. 證券經紀商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億元,但經營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或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則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依據經濟部及證券期貨局公告「證券商資本額設置標準」(108年3月24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