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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五節 財務預測及分析

§ 21–233

21
財務預測應列示預計未來三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預測之依據或基本假設及達成可能性之分析。
22
財務預測資料綜合分析: 一、銀行應就未來三年度之財務預測資料,至少分析下列項目:(附表十七) (一)財務結構: 1.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 2.負債占資產比率。 3.存款占淨值比率。 4.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 (二)償債能力:流動準備比率。 (三)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 2.逾放比率。 3.利息支出占利息收入比率。 4.總資產週轉率。 5.員工平均營業收入額。 6.員工平均獲利額。 (四)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股東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二、保險公司應就未來三年度之財務預測資料,至少分析下列項目:(附表十八) (一)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各項責任準備金對淨值比率。 3.不動產對淨值比率。 4.流動比率。 (二)經營能力: 1.資金運用率。 2.總資產週轉率。 3.費用率。 4.自留賠款率。 5.員工平均保費收入額。 6.員工平均獲利額。 (三)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股東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每股盈餘。 (四)業務穩定度: 1.保費收入變動率。 2.自留保費率。
23
依前二條規定所列示之財務預測及分析資料,應以顯著字體註明是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規定編製及經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規定閱,並逐頁註明係屬預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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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