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二條規定所列示之財務預測及分析資料,應以顯著字體註明是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規定編製及經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規定核閱,並逐頁註明係屬預測資料。
根據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著重在財務預測及分析資料的註明。依據該法規的規定,這些資料必須明確標註是否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規定的編製方式,並且經過會計師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規定進行核閱。此外,每一頁都必須清楚標註這些資料是屬於預測資料。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送字第1090452182號令(2020年12月2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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