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及保險公司之募集設立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
- 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金融業募集設立,本會得指定適用本準則編製公開說明書。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三章 附則
§ 26–28共 3 條
金融保險業之募集設立,於本會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申報本會備查,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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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26–28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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