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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二節 營運概況

§ 11–144

12
固定資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自有資產:應列明業已購入或簽約將購入之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固定資產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及取得成本,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附表六) 二、租賃資產: (一)資本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 (二)營業租賃:應列明其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名稱、目前之使用情形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等。(附表七)
13
股款動支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迄申請募集設立前一個月底止各項支出情形。(附表八) 二、會計師對前款各項支出之查結果及其是否符合「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三條、「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或「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意見。
14
重要契約應記載目前已簽訂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載明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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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