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應列明營業項目之主要內容。
根據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業務範圍應列明營業項目之主要內容。這表示在公開說明書中,金融保險業應清楚列明其業務範圍,包括主要內容以及所提供的服務項目。這樣的記載有助於投資人了解業務範圍,並作為許可審核的參考依據。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的《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該準則在2016年12月14日最新修訂。根據這份準則,第11條規定了業務範圍應列明營業項目之主要內容。具體而言,這條條款要求金融保險業在公開說明書中清楚列明其業務範圍,包括主要內容以及所提供的服務項目。這份準則的目的是確保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時提供足夠的資訊給投資人,讓投資人能夠了解業務範圍及相關內容。 範例:一家金融保險公司在其公開說明書中將其業務範圍列為壽險、意外險和退休計劃等。在該業務範圍的主要內容中,他們可以列出提供的保險產品類型,例如終身壽險、醫療保險和年金保險等。這樣的列明可幫助投資人瞭解公司提供的服務和產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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