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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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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自有資產:應列明業已購入或簽約將購入之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固定資產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及取得成本,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附表六) 二、租賃資產: (一)資本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 (二)營業租賃:應列明其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名稱、目前之使用情形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等。(附表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2條,固定資產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自有資產:公開說明書應詳細列明已購入或簽約將購入的固定資產,包括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和取得成本,并揭露其使用情況、保險情況,以及任何設定的擔保或其他限制條件。(附表六) 二、租賃資產: (一)資本租賃:應詳細揭露標準和揭露項目,內容與自有資產相同。 (二)營業租賃:公開說明書應包括租賃資產的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姓名、目前的使用情況和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等。(附表七)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保險公司在公開說明書中提到他們擁有一棟辦公大樓,該公開說明書會列出大樓的名稱、數量(1棟)、取得日期、取得成本,同時會揭示大樓目前的使用情況以及是否有對大樓進行保險等。 又如,如果保險公司租賃了一些辦公設備,如電腦、印表機等,公開說明書還會提到租賃設備的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的姓名,並揭示目前這些設備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的約定事項。

  • 業已名詞
  • 揭露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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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2 條規定:「固定資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自有資產:應列明業已購入或簽約將購入之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固定資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