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契約應記載目前已簽訂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載明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九)
根據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重要契約應記載目前已簽訂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包括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金管保壽字第09200189830號令修正「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此為參考資料),重要契約的意義是指與基金業務相關之重要契約,例如基金管理契約、授信契約、承銷契約等。這些契約的內容應明確記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便投資人瞭解並評估相關風險和權益。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保險公司與某大型銀行簽訂了一份授信契約,該契約的主要內容、限制條款以及起訖日期應該在公開說明書中清楚記載,以提供給投資人參考。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金管保壽字第09200189830號令修正「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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