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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二章 損益表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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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營業收入 本期內經常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主要營業所獲得之收入,包括銷貨收入、勞務收入等。 銷售商品、副產品及加工收入、修造收入、勞務收入等,應分別列明。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營業收入之減項。 二、營業成本 本期內因經常銷售商品或供應勞務所應負擔之成本,包括銷貨成本、勞務成本等。 進貨退回及折讓,應自成本內減除。 三、營業費用 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供應勞務所應負擔之費用,包括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但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四、營業外收支 本期內因營業關係所發生之收支,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費用、處分固定資產收益或損失、轉投資收入或損失等。 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應於當期之股東權益變動表上,將該項收益減除其應負擔之所得稅後之淨額,轉入資本公積。 五、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非常損益,例如重大災害損失,應於經常損益之後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六、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前列二款應採同期所得稅分攤方法,扣除應分攤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以淨額列示。 七、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會計期間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預計應納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附註說明所得稅之估列標準。 八、損益表底端應加列普通股每股盈餘,並分別按經常營業利益、非常利益、會計原則變更累積影響數及本期稅後淨利計算之。 計算每股盈餘時,應以普通股流通在外加權平均股數為準。如有特別股股息者,應先自本期稅後淨利中減除,再據以計算本期稅後淨利之每股盈餘。 九、根據會計所得計算之所得稅與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應納所得稅,二者如有差異,且其差異係因損益承認之時間不同而產生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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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