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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一章 資產負債表

§ 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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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流動資產 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但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得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流動之標準。採用該項標準時,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一) 現金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等。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如擴充設備及償債基金等,不得列入現金之內。 (二) 有價證券 購入本公司以外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變現且無控制或維持商業關係意圖之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 因持有有價證券而取得股利股票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有價證券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列為長期投資;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有價證券,但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列為其他資產。 (三) 應收票據 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到期尚未收回者,應加註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為適當之表達。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應收票據之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並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但提有足額之備抵壞帳者,得仍保留於本科目而註明其金額及涉訟情形。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備抵壞帳應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以表示應收票據之淨額。 (四) 應收帳款 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之債權。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帳款,應為適當之表達。 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並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但提有足額之備抵壞帳者,得仍保留於本科目而註明其金額及涉訟情形。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備抵壞帳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以表示應收帳款之淨額。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 其他應收款 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作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應收帳款期末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分別列明。 (六) 存貨 以供銷售之商品或生產後銷售為目的之製成品、在製品、副產品、材料及在途材料等。 存貨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但市價無法確定者不在此限。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顯著減低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 存貨有提供作質、保證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七) 預付款項 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八) 其他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質。 (一) 基金 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資產基金、意外準備基金等。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列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二) 長期投資 為謀取控制權或其他財產權益,以達其營業目的所為之長期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購買長期債券、投資不動產等。 長期投資應註明入帳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明。 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1 所持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2 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 長期股權投資應依下列原則評價: 1 所持股權對被投資公司無影響力者,如被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如被投資公司為非上市公司,應按成本法評價。 2 如持有普通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能證明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外,應採權益法處理;如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除營業性質或其他情形不宜合併編製外,應編製母子公司合併報表。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者,並應加註投資成本金額。 長期債券投資應按成本法評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 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應予註明。 三、固定資產 為業務所必須,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質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無淨變現價值者,應將成本與累積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承租之資產若屬資本租賃性質者,應將租賃資產予以資本化,列為固定資產,按年攤提折舊;其相關之租賃負債,應按全部應付租金之現值計算之,並依到期日之遠近劃分為流動負債及長期負債。如現值大於租賃資產之公平市價時,則以公平市價為準。每期支付之租金,除部份為負債之償還外,尚應認列利息費用。 出租人應將資本租賃之資產轉列為「應收租賃款」,並依收現期間之長短劃分為流動資產及長期應收租賃款,每期收受之租金,除部份為成本之收回外,並應認列利息收入。 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固定資產應註明入帳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應作為土地增值之減項。 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或開採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或折耗,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或減列。固定資產之累積折舊或折耗,應列為各項資產之減項。 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加以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或減列。 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四、無形資產 無實體存在而有經濟價值之資產,包括專利權、版權、特許權、商標權及商譽等。 無形資產限於出價取得者,方得認列。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能辨認者,如商譽,不得入帳;其屬能辨認者,如專利權,僅可將申請登記之費用,作為專利權成本。 研究發展費用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以費用列帳。 企業於正常營業前發生之費用,減同期間收入後餘額,除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或能由營業收回者得遞延外,應作為當期之費用。 無形資產應註明入帳基礎,且應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其攤銷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無形資產之攤銷方法,應予註明。 五、其他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者,如代付款、存出保證金、存出保證品及其他什項資產等。 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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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流動負債 各項應付款、借款等及其他在經常業務程序中,須於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償付之負債。但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得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流動之標準,採用該項標準時,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一) 應付票據 應付之各種票據。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應付銀行、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作適當之表達。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列明擔保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二) 應付帳款 因購原物料、商品或營務所發生之債務。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 應付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款項,應為適當之表達。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 其他應付款 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紅利,應註明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流動負債。 其他應付款中佔應付帳款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明。 (四) 短期借款 包括銀行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短期借款如須另立票據提供擔保者,應列入應付票據。 短期借款應註明借款名稱、利率、到期日及保證情形,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向股東、員工及附屬事業之借入款,應分別列明。 (五) 預收款項 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之預收定金等。 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並註明有關約定事項。 (六) 其他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如公司債券及長期借款在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部份。 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二、長期負債 到期在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上之債務,包括公司債、長期借款及長期應付款等。長期負債將於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並將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還者,應轉列為流動負債。 (一) 公司債 應付公司債或其他債券等。 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年月日、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 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 長期借款 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款等。 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長期借款應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金額及外幣兌換率變動時之會計處理方法。 向股東、員工及附屬事業之長期借款,應分別列明。 三、其他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存入保證品及其他雜項負債等。 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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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 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股本 股東對公司所投入之資本。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應列明。 有庫藏股票者應列明股數,並以其成本作為股東權益之減項,不得列為投資。 二、資本公積 由於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股票溢價、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捐贈、固定資產重估增值及自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應分別列明。 三、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由於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 (或累積虧損) 等。 (一) 法定盈餘公積 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二) 特別盈餘公積 因有關法令、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三) 未分配盈餘 (或累積虧損) 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虧損為累積虧損) 。 各期結算之盈餘,其分配比率在公司章程內已有規定者,得從其規定,將資產負債表作分配後之表達,或以附註說明之;未有規定者,其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紀錄,應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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