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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三章 附則

§ 14–174

14
期貨交易所之申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書件,向本會申請更正。
15
期貨交易所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依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三章規定辦理。
16
期貨交易所申請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費率應按全體會員之出資額或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17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2.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