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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七章 紀錄機制

§ 271

27
本計畫各項程序執行時,票據交換所至少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個人資料交付、傳輸之紀錄。 二、確認個人資料正確性及更正之紀錄。 三、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 四、個人資料刪除、廢棄之紀錄。 五、存取個人資料系統之紀錄。 六、備份及還原測試之紀錄。 七、所屬人員權限新增、變動及刪除之紀錄。 八、所屬人員違反權限行為之紀錄。 九、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行為之紀錄。 十、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之紀錄。 十一、教育訓練之紀錄。 十二、本計畫稽及改善程序執行之紀錄。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