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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2
本辦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於保險法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均適用之。
3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