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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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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保險業可以進行以下外匯業務: 一、以外幣收付的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的財產保險業務,但範圍應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限制。 三、以外幣收付的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的投資型年金保險,且當年金累積期滿時轉換為以新臺幣支付年金的即期年金保險。 五、以前述保險單為抵押的外幣貸款。 六、從事與財富管理業務有關的外匯業務。 七、辦理與外幣聯合貸款案有關的外幣貸款業務。 八、其他經由中央銀行核准的外匯業務。 根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及其他相關規定,保險業可以進行上述所列舉的各項外匯業務。例如,第一款指的是保險業可以以外幣進行收付的人身保險業務,這意味著保險業可以使用外幣來支付給保險受益人的理賠金額。又如第五款提到的外幣貸款是指保險業可以使用以保單作為擔保的方式,向借款人提供以外幣計價的貸款。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 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相關規定》,中央銀行,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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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