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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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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2. 2.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本行並得就同條第八款許可之業務,另訂或於許可函中載明其他應遵循事項。
  3. 3.未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保險業要經營有關外匯業務,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即本行,指的是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保險業可以申請經營第4條所列舉的全部或部分業務項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其業務需要,在第4條所列的範圍內分別許可。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就第8款所列的業務,另訂規定或在許可函中列明其他應遵循的事項。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外匯業務是不被允許進行的。 例子: 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希望提供外匯兌換服務給其客戶,該公司需要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並根據許可的項目進行業務。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提供外匯兌換業務,將違反第4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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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