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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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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2. 2.外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保險業者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除非本辦法另有規定,應由其總機構備文,並檢附第6條所規定的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而外國保險業者要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則需由其在台灣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備文,並檢附第6條所規定的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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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