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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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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金管會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二、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經法規遵循、稽核及會計部門單位主管簽署符合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或會計準則之聲明書。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款項收付等項目)。 六、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七、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
  2. 2.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七款業務時,免檢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保險業在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以下書件: 1. 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2. 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的議事錄或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的授權書。 3. 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的證明文件。 4. 經法規遵循、稽核及會計部門單位主管簽署,符合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或會計準則的聲明書。 5.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款項收付等項目)。 6. 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7. 其他本行規定的文件。 根據最新的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保險業在申請辦理某些業務時,需要提供上述的書件。例如,根據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或會計準則的聲明書是為了確保保險業在外匯業務運營方面符合相關規定。此外,營業計畫書的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和款項收付等項目,以提供一個清晰的業務運作計劃。保險業也要提供重要事項告知書,其中包括風險告知,以便向客戶充分說明可能存在的風險。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對第6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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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二、董事會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